滴滴被罚80.26亿:信息安全重于泰山!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法官说法

滴滴被罚80.26亿:信息安全重于泰山!

王宏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个人信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具体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信息主体以外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包括自然人主动向信息处理者提供其个人信息,也包括信息处理者向个人索取个人信息。使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如企业收集用户的浏览记录、订购的商品和付款方式等信息进行精准广告推送。加工,是指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排序、去标识化等活动。传输,是指信息处理者传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实践中,经常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处理的情况。如未经告知同意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利用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信息推送并未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以及非法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等。

二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提供以个人信息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为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向境内提供个人信息,另一类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买卖个人信息也属于提供个人信息的一种形式,买卖个人信息是提供者向接收者提供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而接收方需支付相应价款,买卖个人信息即有偿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个人信息,则不要求支付相应的价款。在实践中,由于买卖个人信息比较典型,所以立法往往对买卖个人信息单独予以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三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个人信息处理者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应符合法律规范,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国家信息安全无小事,保护信息安全人人有责。

素材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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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重于泰山   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安全法   买卖   组织   方式   数据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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