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万券商打工人请注意!又有新规来了

见习记者 颜颖

证券行业又一重磅新规落地!

5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证协表示,《管理规则》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6万券商打工人请注意!又有新规来了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此次中证协发布的《管理规则》正是对证监会发文的具体落实。

中证协指出,证券从业人员是证券公司发挥资本市场中介职能的行为载体,其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关乎服务质量、执业生态和市场健康发展。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总数已达36万人,从业人员类别分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需要适应新的形势作出调整安排。

此次《管理规则》共有九章四十八条,基金君为您整理重点内容如下——

要点一:前中后台全适用,评级参考适用

此次《管理规则》所指的从业人员,既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以及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托管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结算等所有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中后台及内部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从业人员。

此外,证券公司子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证券评级机构的相关人员,也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要点二:明确专业能力要求,丰富评价方式

2020年3月1日起,《证券法》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也相应地调整为事后登记管理。

基于此,《管理规则》中也进一步明确,中证协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是评测相关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所需专业能力的方式之一。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如何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考证”就是方法之一。《管理规则》中显示,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司法考试)的,可以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

而通过中基协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考试等之一的,可以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

此外,通过CIIA或CFA的,还可以“兑换”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除了“考证”外,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研究工作 8 年以上,也可获得部分考试的“豁免权”。

要点三:删除证券从业资格表述,调整资格管理方式

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法》已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也相应地调整为事后登记管理。

具体而言,登记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从业经历及相关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证券公司应当自相关人员从事证券业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登记信息提交至中证协进行登记。人员离职后,证券工业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前后对比来看,资格管理是事前准入管理,登记管理则更加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中证协指出,与资格管理相比较,登记管理更加突出专业水平与执业行为并重的要求,是由事前资格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着力点的管理方式转变。

在登记管理模式下,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由公司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断。公司应对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认符合从业条件的,即可先执业,再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中证协办理登记。协会对登记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从业条件进行事后核查。

要点四:强化券商内部管理 审慎调查拟聘任人员

《管理规则》中明确,中证协对登记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管理,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报送相关人员的执业情况、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内部惩戒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

中证协也将建立执业信息库,对以上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予以公示,形成执业声誉管理体系,完善执业声誉约束机制。对于报送信息,中证协将与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共享。

对此,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报告制度或者机制,要求相关人员及时向公司报告其有关信息;在相关信息形成或知悉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且确保当事人知悉报送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任职条件和从业条件。证券公司对拟聘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进行审慎调查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协会查询拟聘人员的有关信息。

对于“有前科”的从业者,《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针对其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证券公司聘用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如证券公司未切实履行有关监督管理措施,中证协将视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

要点五:完善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不可为”

在《管理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提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等基本执业要求,并明确哪些行为“不可为”,具体包括: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教唆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二)直接或者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正当交易;

(三)采用诱导、胁迫、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或者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承诺承担损失;

(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五)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证券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或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执业的活动,或者从事与所在证券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六)贬损同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七)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者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或者泄露相关信息;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十)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十一)持有、买卖、收受法律禁止持有、买卖、收受的证券,或者其他违规从事投资的行为;

(十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发表不当言论、违反公序良俗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

(十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证券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作为从业者,一旦触及上述负面行为,即将面临来自监管的处罚,更将被记录在执业信息当中,对后续从业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证券公司对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规则》中也进一步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执业行为规范和问责措施,加强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和监督。

在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时,证券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证协报告。协会进一步强化对行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执业检查、违规处理,并形成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声誉约束力度。

要点六:搭建自律管理体系,公布A/B/C三档名单

《管理规则》中要求,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中证协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名单,根据行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建立并公布3类名单:

一是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A名单);

二是水平评价测试未达到基本要求,由公司验证专业能力水平人员名单(B名单);

三是最近3年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处罚处分措施人员名单(C名单)。

中证协根据分类管理名单,从执业检查、持续培训等方面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同时,协会还建立执业案例示范、警示机制,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等,推广执业正面典型、通报执业负面案例。

编辑:小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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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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