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明州“强奸”案重启调查,女方索赔5万美金,能成立吗?

四年前,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考察和学习之余,约了一些当地的华人朋友吃饭喝酒,其中就包括21岁的女留学生刘静尧。饭后,刘强东与刘静尧前往酒店共度一宿,第二天却遭到刘静尧同学报警指控刘强东强奸。当地警方在调查4个月之后,最后认定刘静尧指控刘强东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故而裁定对刘强东不予刑事起诉,并宣布刘强东无罪

刘强东明州“强奸”案重启调查,女方索赔5万美金,能成立吗?

在警方宣布刘强东无罪后,女方又对刘强东和京东公司发起了民事诉讼,向刘强东和京东公司索赔5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女方要求刘强东和京东公司承担5万美金的“风流债”能成立吗?

由于女方是在美国提起的民事诉讼,所以,不能确定女方的诉求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是否能够成立。

若按中国法律,可以肯定女方向刘强东和京东公司索赔5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能成立。

既然女方索赔的是精神损失费,那么就意味着女方认为刘强东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权益,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依照中国法律,这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定对女方的索赔诉求进行评价。

刘强东明州“强奸”案重启调查,女方索赔5万美金,能成立吗?

首先来分析女方针对京东公司的诉求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刘强东作为京东公司的工作人员,女方要求京东公司为刘强东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01 刘强东的行为给女方造成了损害;

02 刘强东给女方造成的损害是因为执行京东公司的工作任务。

显而易见,刘强东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

一是刘强东去美国考察、学习并不一定就是在执行京东公司的工作任务;

二是即使刘强东去美国考察、学习是在执行京东公司的工作任务,刘强东在考察、学习之余与当地的华人朋友约饭聚餐,无疑是刘强东的个人行为,刘强东在饭后与女方的“春宵一刻”显然更是刘强东的个人行为,因为京东公司的工作任务单里肯定没有包括刘强东与女方吃饭睡觉的工作内容;

三是当地警方的调查结论表明刘强东不存在强奸女方的行为,既然不属于强奸,那就是你情我愿的双方自愿行为,这对于刘强东来说是“出轨”,对于女方来说是“随便”,但这些都只是道德范畴内的关系,只受到道德的约束,并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样自然也就不存在因侵权所带来的精神损害。

所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即使刘强东与女方发生的性关系给女方造成了损害,京东公司也不需要为刘强东向女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刘强东明州“强奸”案重启调查,女方索赔5万美金,能成立吗?

其次再来分析女方针对刘强东的诉求

当地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女方控告刘强东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不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刘强东与女方发生的性关系不是刘强东在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的,即使不是女方主动献身,也至少是“郎有情妾有意”的自愿行为。

在“自愿”这个大前提下,刘强东与女方之间性关系的性质,无非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一是钱色交易的“卖淫嫖娼”行为

在我国,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不要说在卖淫嫖娼法律关系中,女方要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即使男方没有支付嫖资,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嫖资的请求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二是“郎有情妾有意”的“一夜情”行为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一夜情”的行为在我国有违公序良俗,但是其既不属于犯罪,也不属于侵权,只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同时,由于“一夜情”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即使女方认为“一夜情”被社会公众知晓后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其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就刘强东与刘静尧之间的那夜性关系,之所以被社会公众知晓,并不是刘强东所导致,反而是女方自己所造成,从双方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而言,刘强东及京东公司因此事被公开而遭受到的负面影响和损害似乎比女方更大。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其实刘强东也无需向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虽然不知道美国的法律是否支持女方的诉求,但在更为开放的欧美社会,我想法律上不支持女方诉求的可能性更大,否则将对他们的社会制度造成巨大冲击。

当然,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刘强东之所以今时今日仍然还在遭受着四年之前那个晚上的艳遇事件的困扰和纠缠,无疑有其自身“英雄难过美人关”的原因。

但是,从此次重启调查中女方要求刘强东回答的“三个问题”来看,女方也并非什么单纯、简单的善良女大学生,也许那次艳遇事件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精心为刘强东准备的“高级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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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标签:女方   东明   民法典   精神损失费   卖淫嫖娼   性关系   工作任务   美国   精神   法律   公司   万美金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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