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与国有企业合规

企业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与国有企业合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的大幅修订。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内容为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机制、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将被引入一个全新阶段。


一、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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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

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国家出资公司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制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就重要的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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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这也是首次以立法的方式要求国有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意味着执行力度更强,使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公司设立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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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营业执照

为适应社会数字信息化体系建设,修订草案引入电子营业执照概念,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修订草案七十六条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


2

扩大出资方式

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百条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由此填补了实践中股东以股权、债权出资及债转股的法律空白,公司设立出资机制更加灵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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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出机制

修订草案二百三十四规定清算组成员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全体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对于清退国有“僵尸公司”有很大助益。

三、组织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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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

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此规定保证了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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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董事会地位

修订草案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

修订草案增加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修正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由此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适用单层制治理模式,可以更高效的治理公司,增强执行效率。

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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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

修订草案不再按公司所有制类型对设置职工董事提出要求,扩大了设置职工董事公司的范围。

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上述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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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

为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灵活发行新股筹集资本,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中的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再随时发行其余股份。

在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公司新股发行内部决议程序,即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新股所代表的表决权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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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类别股

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已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类别股作出规定,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公司类别股发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并根据我国股票发行的实际,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取消了无记名股,也符合反洗钱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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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简易减资制度

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

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修订草案第八十九条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

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

加强公司社会责任,也是对公司进行合规审查及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之一。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六、具体人员责任承担更加明确

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三条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了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从修订草案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国有企业的主要条款来看,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及合规要求,强化了重大决策的监管,引入更灵活的公司入场和退场机制,保证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了董事会的执行能力,要求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承担落实到了具体人员。面对修订草案提出的新要求,合规业务也将有更广阔的市场,应与时俱进、因地制宜,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合规法律服务。

文 | 尹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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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简介 Team Profile

华炬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中心,是在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税务法律事务部、国资国企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中,选拔精通企业内控、企业合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精英律师组成,现团队核心成员十余名,律师及律师助理若干,擅长处理公司领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和项目。合规业务中心核心业务:企业经营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企业整体或单项业务单元法律风险排查与整改、刑事涉案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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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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