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网店要求删除差评合法吗?

商家是否可以捆绑销售商品?

大数据杀熟

押金退还...

这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权益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聚焦网络消费问题

观澜君带您了解《电子商务法》

一起来看!

3•15 | 为电商戴上“紧箍咒”


电商法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简言之,所谓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淘宝、京东、微信等交易撮合服务机构,和平台内经营者,如淘宝卖家,微商等。其中“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主要针对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利用社交平台、小程序、公众号等新型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业态。这些网络服务并没有进行特别界定,只要经营者利用网络服务从事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应当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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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照亮标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本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身份信息、资质信息,使消费者能够获知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情况,保障其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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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禁止删除差评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明确禁止买水军刷好评、删差评的行为,鼓励建立健全良好的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和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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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勾选”禁止

搭售需明示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并不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搭售商品或服务的安排,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搭售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确保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策时充分认知到了搭售行为的存在以及搭售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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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搜索结果的时候,必须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而消费者有权拒绝计算机人工智能推送的个性化服务,实现货比三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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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退还有保障

在共享经济模式中,为降低共享物的风险,部分经营者会选择收取押金,但押金难退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也随之出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在实践中,押金的收取、退还和程序等规则是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未与消费者协商制订的,属于格式条款,需要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定的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规则不得包含不合理条件。“不合理条件”是指就押金退还的形式、方法、流程和时限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不得包含损害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例如要求消费者前往公司申请押金退还等或设置过长的退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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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自营

禁止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违规者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在实践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开展自营业务不能仅从法律形式上进行判断,而应当进行实质判断。一是从企业间的股权关系、企业决策独立性、人员独立性、财务独立性及业务独立性等进行综合判断,二是考虑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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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或在不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前提下,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伪造产地、价格欺诈、未履行(高于法定标准的)交易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负连带责任。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遵循个案分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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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标签:知情权   押金   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   消费者   电子商务   业务   商品   平台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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