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原创戴嘉鹏律师

冬奥吸金少女:谷爱凌


谷爱凌无疑是本届北京冬奥会上最闪耀的明星,她也成为了本届冬奥会最具商业价值的运动员。

据报道,谷爱凌在冬奥会前后分别与近30个品牌达成了代言或者商业合作关系,包括奢侈品、运动装备、互联网品牌、化妆品、食品、手表、汽车、建筑材料等诸多品类,过去一年谷爱凌代言收入可能达4000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超2.5亿元。人们不禁称呼其为“吸金少女”。

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三棵树涂料广告)

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元气森林饮料广告)

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瑞幸咖啡广告)

一个运动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奥运会上获得优异的成绩,利用自身光环为品牌代言并获得利益,是很正常的事。但看到青蛙公主一口气代言了这么多品牌,真是替她捏把汗。

明星广告代言的弊端与法律规制

在我国最初的《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并无特别规定。随着明星在广告代言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不少消费者对明星代言有着一种天然的信任,而广告制作者也利用这种心理,大肆在广告中运用明星代言。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主要是明星代言的广告产品与实际不符,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为了纠正这种问题,我国最早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对广告代言进行了规定。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原第五十五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的《广告法》修改,对广告代言做了更多、更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二条第五款指出,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代言“汤臣倍健”有问题吗?

禁止明星代言的广告一般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有人发现,谷爱凌代言的商品中有“汤臣倍健”,这个不是保健食品吗?有些媒体报道也把“汤臣倍健”广告归入了保健食品之类。

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其实“汤臣倍健”在广告代言方面应该是经验和教训都很丰富的,不会犯这种错误。

谷爱凌为其代言的是Yep系列产品,这个系列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而非保健食品。当然他们在广告中是只标明了Yep产品,没有特别标注这是普通食品,不包含保健食品,但普通公众是难以区分的。

实际上这也是一个擦边球的操作,“汤臣倍健”的主打产品是保健食品,把谷爱凌用在普通食品上代言,也是为了增加保健食品的广告效益。

换个角度思考,如果是保健食品这边出了问题,谷爱凌代言普通食品在法律上不会有问题,但在声讨代言的时候,消费者能分清楚吗?

这么多代言都亲身体验了吗?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正视:谷爱凌代言的这些商品和服务都亲自体验过吗?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主要是因为广告代言本身有推荐和证明的作用,有些明星对代言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了解,没有使用过,或者根本不可能使用,这样就无法向消费者做真实可信的推荐和证明。

去年李诞在代言某品牌女性内衣的广告中有不当言论,最后的处罚理由是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与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以及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做推荐、证明的行为”。(执法机关认为李诞不可能使用女性内衣……)

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我们来看谷爱凌代言的品牌,LV、雅诗兰黛、维密、安踏这种品牌都应该没有问题,还有一些滑雪相关的用品,她肯定是用过的。

但有一些品牌就存疑了。比如蒙牛牛奶啥时候开始喝的?平时都在喝吗?瑞幸咖啡经常光顾吗?夸克APP用过吗?(这是啥东东?)家里用的是科勒洁具和美的家电吗?

这些问题看似抬杠,但是《广告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呀!而且如果你没有用过,怎么向消费者推荐呢?广告代言不仅仅是海报上露个脸儿就拿钱的事,也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如果缺少这份责任心和守法的意识,一心只想赚钱,广告代言的风险就会如影随形。

给谷爱凌和其他明星广告代言的几点建议

一、禁止代言的广告不要碰

《广告法》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不能代言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宜以专业人士身份或者扮演专业人士代言的广告,如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等。

这些广告不要代言,最好对打擦边球的代言,也要慎重。

二、虚假广告不要接

代言人在接拍广告之前,一定要保留审查广告内容的权利。法务团队应该对广告的文案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广告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一定程度的背景调查,防止出现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要对广告本身是否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注意审查代言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广告主提供代言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质量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可在合同中要求品牌方对代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作出承诺。

三、代言前亲身体验,真心推荐

广告代言就是一种推荐和证明,要以对公众和粉丝负责的态度去推介,如果没有实际体验就盲目进行代言,这就有悖于职业道德,也是一种辜负公众信赖的行为。

这种体验的结果应该是发自内心地向朋友们去推荐,而不是因为金钱而去推荐。如果喝了一杯咖啡或者一盒牛奶、下载了一个APP,就去推荐、代言,这岂不是太过轻浮了?

另外,在代言之前的使用和体验活动,最好是留存全程的证据。

四、避开广告代言的高风险“雷区”

根据以往的事件,广告代言高风险多发地带是投资理财、连锁加盟和食品等行业。

据报道,自2014年以来,先后有e租宝、理想宝、网利宝、爱钱进、有利网等十几家P2P平台爆雷,涉及到多名一线明星。有些甚至发展成公众事件,殃及明星的供职单位。

去年某网红茶饮连锁企业因涉嫌投资诈骗投诉,进而被警方调查,某代言女星也被要求协助调查。后该女星通过微博向公众致歉。好在没有太大影响。

谷爱凌广告代言吸金,小心“摔跤”

当然高风险行业并非一成不变,也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实时调整。

结语

广告代言是明星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甚至远远超过其主业。谷爱凌的今天也是天才+勤奋的结果,获得高收益也是情理之中。

但任何收益都伴随着风险,如果不知防范风险,或者防范风险不力,都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不加区分的接受广告代言,无法体现出其对公众和粉丝的审慎、负责与关爱。(这个时候就不能用“我不过是个18岁普通女孩”来开脱了。)

万一某天某个代言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明星的声誉难免会受到连累,而且如同滑雪一样,飞得越高,跌得越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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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标签:广告法   广告   摔跤   保健食品   代言人   虚假   消费者   小心   食品   明星   品牌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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