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对全球区域经济整合发展的影响及中国企业的应对(二)

二、世界主要国家在数字贸易谈判中的竞争

目前,世界各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仍未就数字贸易相关议题取得普遍共识,数字贸易规范在多边架构下的谈判进展有限。以下针对各主要国家在数字贸易议题之的谈判立场与关切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美国

  美国作为最早发展数字化的国家,在网际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应用方面位居全球领导地位。为巩固自身在数字贸易同的优势,美国持续通过多边经济组织或在洽签FTA时,要求纳入符合美国利益的相关条款。由目前美国在数字贸易的谈判立场来看,美方强调应尊重市场发展趋势并降低限制,具体诉求包括避免本地化要求(localization requirement),即不得要求企业于境内设立信息设施,允许数据可跨境移动;促进网络自由与开放程度,禁止对数字产品课征关税或强迫技术移转;确保技术选择的自由度,即企业得自主选择技术而不受购买或利用投资地技术等要求限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越来越多较晚进入数字经济发展进程的国家,如英国、印度、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印尼、欧盟等,发现全球数字贸易上层结构已被美国企业,如Facebook、Google、Amazon等掌控后,决定或研究课征数字税,这造成美国极大的反弹,认为将会限制美国在数字经济产业之发展与创新。目前拜登政府已依据301条款就相关国家展开调查,打算课征关税予以反制,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贸易战。

(二)欧盟

  欧盟对于数字贸易谈判的立场大致与美国相同,但更为重视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认为数字经济科技与全球化的影响,已对个人资料保护带来许多挑战,为提升保护程度并建立区域内一体适用的管理规范,欧盟在2016年通过“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除了在欧盟境内设立据点的企业外,也对欧盟境内提供产品、服务或监测网路行为之企业进行规范;对于个人资料跨境传输部分,则采“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即只有企业自主采行符合规范的保护措施,并获得欧盟个资主管机关许可、取得特定认证,或个资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才可以进行跨境传输。

  欧盟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与美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性、资料在地化与个人隐私保护等议题存在明显分歧。例如美国认为数据流动具有全球性,可以由被信任且具有自律性的企业推动,企业可自由选择技术设备与资料存放地。为因应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应以默示同意、选择退出或事后问责的多样形式进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欧盟则认为数据属于国家主权,唯有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跨境流动,并应规范相关数据于境内以减少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风险。

  为应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扭转全球数字贸易市场已由美国主导的劣势,欧盟近年积极推动相关法规与发展目标,陆续推出“人工智能白皮书”(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欧盟数据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以及“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和“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等草案,企图从法规制度面扶植区域内数字贸易相关企业成长,进而影响全球数字贸易法规的制定,以维持欧盟在全球数字竞争力及法制面之话语权。

(三)中国

  我国虽然是目前数据收集最为完整的国家,但在数字贸易的发展能力仍不及美国与欧盟。近年虽然主张应持续扩大对数字贸易的开放幅度,认为WTO电子商务谈判的重点应在产业发展与相关技术之应用,以活络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为目标,但同时也坚持各国应保有对境内数字经济发展的管制权,应尊重各国的“网络主权”(Internet Sovereignty)与特殊需求。其中为维持政府对境内数字经济发展的监控权,以维护网络安全为由对区域网络进行监控,并坚持与关键数据相关的基础设施在地化、数据跨境传输必须受到监管与限制等的立场,备受美欧国家关切,认为已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及隐私权的保护。

由我国近年推动的政策内容来看,未来我国在数字贸易议题的谈判将继续维持目前立场,扩大数字经济、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在中国的市场商机,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应尊重我国家主权,建立符合我国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

(四)其他发展中国家

  在众多提出数字贸易谈判立场的发展中国家,近期是以南非和印度的诉求较受瞩目。南非与印度认为目前美国、欧盟及中国等国在多边经济组织中对于数字贸易的提案,并未深究发展中国家的产业数字化,以及全球数字落差对收入与产业的影响等议题;再加上目前数字产业的领先者均是美、欧、中等国,若由这些产业领导者制定相关规范,则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权益将受到损害。

  目前南非与印度正积极拉拢其他发展中国家,以促进电子商务能够朝包容性方向推动。对这些发展中国家而言,数字贸易同时涉及货品与服务贸易,如能将数字贸易议题分类在服务贸易中进行讨论,将可借由服务贸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例外等方式取得更多谈判弹性,避免先发国家挟产业优势造成的产业不公平竞争压力,进而达到扶植区域内相关产业发展目标。(待续)

数字贸易对全球区域经济整合发展的影响及中国企业的应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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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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