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中美载人登月竞争日趋激烈,美国舆论场上关于月球开发的讨论也多了起来,因为本轮中美登月竞争并非短期行为,而是都着眼于建立月球基地、进行长期的科研与开发。
《华尔街日报》近日发表了两位美国前沿科技投资人和企业家的文章,讨论月球资源开发中的土地产权问题,与美国政客通常的冷战式反华叫嚣不同,这一点其实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因为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国际体系下没有现成的答案,中美都在按照自己的思路试探着前行,而其他国家在短期内根本没有载人登月的能力。
当前,中美都提出了“月球经济”或“地月经济”的概念,鼓励私营企业参与月球资源的开发工作和为月球探索提供服务。
这篇文章首先提出的观点是,发展月球经济需要有除政府之外的付费客户,这样才会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投资这些企业的资本,这是美国资本市场标准的“玩儿法”。
之所以要有政府之外的付费客户,是因为在短期内月球基地的建设都是由政府投资驱动的,因此私营企业收入的上限是被政府预算锁死的,只有开发月球资源,才能给资本创造“收入没有上限”的想象力。
比如在月球建设采矿设施,开采稀有矿产,或者在月球南极可能存在的冰层中开采水源,维持月球基地生活,并且可以电解成氢和氧,用作火箭燃料,让地月经济降低成本甚至实现自持。

但建立这样的月球采矿生态,对于美式私营企业来说,必须要有法律保障,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占有和使用月球的某些土地和矿产资源,排除其他人进入的权利,土地和设施能够出售或转让等,也就是说,需要有月球地产权。而地产权的前提,则是国家的土地主权。
但现有的国际法并不支持月球地产权。目前全球公认的管理外太空事务的机构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PUOS),在1967年通过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这是全球外空法的总纲,中国在1983年加入,包括美国、前苏联/俄罗斯和欧盟等主要航天大国都是《外层空间条约》的成员。
《外层空间条约》的关键条款包括: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主张、使用、占领或任何其他方式,将月球或其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绝对禁止在月球上部署核武器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禁止建立军事基地、测试武器或进行军事演习,即和平利用原则;
所有国家在平等、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享有自由勘察、利用和进入月球一切区域的权利;
各国对其国内实体(包括私营企业)的月球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和持续监督义务,探索时必须顾及他国利益,避免有害干扰。

此外,COPUOS在1979年还出台了一个《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这是针对月球资源开发的专项条约,但因其提出的资源分配机制争议较大,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在内的主要航天大国均未签署此协定。
所以,目前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可以声称拥有月球上任何土地和资源的主权。
有鉴于此,在分地这个问题上,《华尔街日报》的文章建议,美国国会应该承认月球土地登记制度,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人拥有使用权,即通过《月球产权法》,明确设备、资源、设施和持续运营权受到法律保护;建立干扰行为的责任和救济机制,但不宣告美国拥有月球主权。
同时,美国及其“盟友”可以扩大《阿尔忒弥斯协定》的“安全区”机制,从国家之间协调扩大到私人运营商之间协调,增加注册制度、活跃运营优先权、明确干扰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在他们看来,美国可以借着这套规则建立对中国的“制度优势”,因为中国的优势是国家资本,月球资源开发行动能够接受更长的回报周期,承担更大的风险和更大的制度不确定性,但美国故意通过法律把“月球产权”和“私营企业”绑定,至少能够在宣传上占据优势。

但问题是,凭什么让美国的法律管辖月球上的事?在地球上已经引起全球公愤的美国“治外法权”,延伸到月球上,完全没有国际法基础;美国在联合国COPUOS机制之外,另外拉出一个“小圈子”,建立起排除中俄的《阿尔忒弥斯协议》,还指望中俄能够“自觉”地遵守《阿尔忒弥斯协议》吗?
《阿尔忒弥斯协议》提出的“安全区”概念,就是一个排他区域,实际上借鉴了南极地区的“特别管理区”制度,即在特定区域建立协调管理机制,避免活动冲突。
但问题是,中国2013年在南极昆仑站申请设立特别管理区的请求,被美国等协商国系统性地拒绝,最终通过实力,用物理上的存在,占据了南极冰穹A这一战略要地。“安全区”概念在地球上都不管用,在月球上就能管用吗?在地球上都无法公平协商,在月球上就能公平协商吗?
中国明确反对“安全区”概念,中方认为,由于月球南极水冰等优质资源极其稀缺,“安全区”在实践中极易演变为变相的、事实上的领土占领(De facto appropriation),直接违反了《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关于“不得据为己有”的绝对禁令。
在2015年美国通过了《美国商业太空发射竞争法案》),直接赋予私营企业对所开采月球资源的所有权,力图将商业所有权常态化。

而中国则强调月球资源开发应主要由国家控制或处于国家的严格持续监督下,中国主张资源开采应顾及“全人类共同利益”,支持建立国际监督或利益共享机制,防止被西方私营资本巨头无序垄断。
在现实世界里,不论美国如何推进月球资源开发的“制度和法律建设”,中国始终坚持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PUOS)的机制下制定规则,这才是全球公认的唯一合法平台。
目前COPUOS法律小组委员会“空间资源活动法律问题工作组”主导,正在密集更新一个《空间资源活动初始建议原则》草案,并预计于2027年达成共识;在2026年COPUOS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月球活动协商行动组”(ATLAC),这是专门为月球表面活动、去冲突化及科学协调设立的国际协商框架文件。
在可见的未来,能在月球上进行大规模人员活动的国家只有美国和中国。这不仅是科技竞争、国力竞争,更是法律竞争和经济竞争。中国一定不会落后,更不敢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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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聂森 前诺基亚、爱立信工程师、军工科技领域创作者
更新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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