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核心内容整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该公告旨在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统一了征税范围、计税方式、成本确定规则及清算申报流程。核心要点如下:
1. 征税范围与基本税率
- 征税项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适用税率:20%。
- 限售股定义:包括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 成本调整: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2. 成本原值申报与预扣预缴规则
- 上市公司的申报义务:上市公司在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申报个人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及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鉴证报告。
- 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情形:
- 本公告实施后:未按规定申报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20%预扣个税。纳税人可事后申请清算。
- 本公告实施前:已办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证券机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进行预扣。纳税人必须在事后办理清算申报。
3. 清算申报与多退少补机制
- 触发条件:实际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税额不一致时(无论是多缴申请退税还是少缴需补税)。
- 办理时限: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
- 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4. 适用范围扩展
- 上市公司定义:明确指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新三板与北交所: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依照本公告执行。
- 特殊过渡规则:公告实施前已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交所上市的,证券机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进行预扣,纳税人随后须办理清算申报。
5. 执行时间与效力
- 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法律效力: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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