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梅尼眼中"法基赫监护",究竟是怎么回事?一文看懂伊朗神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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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早期阶段,霍梅尼主要是鼓励革命者继续战斗直到推翻旧政权,并没有提出最终的革命目标。


1978年10月8日,霍梅尼为革命设立了这样的初步目标:

“注意,我们当前和初步的目标…是:(1)清除君主制政权…((2)驱除巴列维政权期间所有身处高位者…(3)清除所有外国势力…我们的主要目标稍后将会宣布,真主保佑,随着我们民族伊斯兰革命的持续,我们会将这些目标付诸实践。”

一个月之后的11月5日,霍梅尼又将建立伊斯兰共和国增加为另一个目标,并宣布了他的“三点计划”:“我们革命的伊斯兰目标是:(1)在伊朗清除君主政体,(2)推翻明显不合法的巴列维王朝的统治…(3)伊朗的政治体制将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国。”

这三点成为革命初期阶段霍梅尼的最高目标。他反复重申这些目标,没有显示出任何妥协的迹象。


1、伊斯兰共和国的内涵


在此之前的20世纪70年代初,霍梅尼已经开始将伊斯兰同君主制对立起来,主张建立乌里玛主导的先知式的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府,全面实施伊斯兰教法,但不赞成共和国。到此时,霍梅尼开始认为伊斯兰政府也可以采取共和国的形式。

巴列维王朝被推翻以后,紧接着的问题是伊朗未来政体的形式。虽然有一些团体提出异议,但霍梅尼没有忘记革命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伊斯兰共和国,这一时期他的典型语气是:

“我要求全国继续革命,直到正义的伊斯兰政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共和国,不是民主共和国,也不是民主伊斯兰共和国;只能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国。我要求全国保持警惕。不要让你们的牺牲和努力付诸东流。不要为‘民主’一词所吓倒。那些政体都是西方的;不要接受它们。”

随后,在就未来伊朗政体举行公民投票前,霍梅尼呼吁:

“我将投票支持伊斯兰共和国,我要求你们也投票支持伊斯兰共和国,一个词也不能多,一个词也不能少。那些仅仅提‘共和国’的人只能意味着非伊斯兰。那些谈论“民主共和国'的人并非是指伊斯兰共和国。他们想以另一种形式重建旧体制。”

1979年3月29-30日,绝大多数伊朗人投票赞同以伊斯兰共和国作为伊朗未来的政体。

很明显,虽然建立了共和国,但霍梅尼的理想是要将国家置于教士集团的完全控制之下,对此他是坚定而又谨慎的。一开始霍梅尼对宪法制订工作并未看重,在1979年7月他曾准备接受由巴札尔甘政府提交、革命委员会批准的宪法草案,只是作了微小修改。


实际上,他主张绕过拟议中的立宪大会,将草案直接交付公民投票。然而,巴札尔甘和巴尼萨德尔等人坚持选举成立一个制宪会议。后经协调,决定选举成立专家会议来审定巴札尔甘政府提交的宪法草案。

专家会议的选举定于8月3日举行,此间宪法草案一直是各种世俗党派和组织争论的话题。

这些争论使得霍梅尼警觉起来,他告诫什叶派教士,宪法草案必须要从伊斯兰的角度进行修改:“这是你们的责任。那些伊斯兰知识渊博者应该表达对伊斯兰法律的意见。伊斯兰共和国的宪法就意味着伊斯兰的宪法。不要闲着让那些不信仰伊斯兰的外国化的知识分子去发表自已的观点和写作。拿起你们的笔,在清真寺、圣坛、大街和巴札说出那些你们认为应该包括进宪法的东西。”

他们这样做了,并赢得了专家会议选举。

随后,霍梅尼力主专家会议制订一部新宪法,将其法基赫的监护理论法律化、制度化。

这遭到很多团体、党派的反对,霍梅尼毫不妥协,严厉警告反对派:

“如果我们是真正革命的,我们就不能允许他们(反对党)形成。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政党,也就是受压迫者的党。…我警告全国各地的那些腐败团体,如果他们还不停止,我们会以各种方式对待他们。…查禁所有未能反映国家路线的报刊,逮捕其作者并将其审判是革命法庭的责任。”

专家会议修改提交的宪法草案在1979年12月2-3日的公民投票中被批准,明确授予霍梅尼在国家的终极权力和最高地位。霍梅尼提出的教法学家监护理论得到宪法保障。

在公民投票和妇女选举权问题上,霍梅尼的立场也同样发生过戏剧性的变化。20世纪60年代,霍梅尼曾经激烈抨击公民投票和给予妇女选举权违反伊斯兰教法,但他却在1979年诉诸公民投票使伊斯兰共和国合法化,批准了包含赋予妇女选举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到1982年底,随着负责推选未来领袖的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法基赫继承程序的制度化,霍梅尼教法学家监护理论在上层建筑领域完全付诸实施,其理论也进入了全面实践阶段。不过,在革命胜利后的执政期间,在面对一些难以回避、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时,霍梅尼的具体政策还有少许细微调整。

建国初期,为了争取下层民众支持伊斯兰革命和伊斯兰共和国,霍梅尼将伊斯兰原则等同于社会正义和经济平等,强调平民主义的原则,支持各种辅助机构的擅自的激进行为。


但1982年以后,随着革命进入“热月”阶段,随着乌里玛权力的稳固,他又将伊斯兰的正义等同于尊重私有财产,将巴札看作是伊斯兰社会不可缺少的支柱,强调政府、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1989年1月,霍梅尼甚至公开明确宣布,革命的逻辑和伊斯兰政治国家的法律高于沙里亚法。


2、“法基赫的监护”的来源


霍梅尼声称:“伊斯兰教法考虑到人的两个方面。它具有法则和规章去帮助人们既获得物质供应,也得到天堂生活所需。”

霍梅尼所说的神法是指伊斯兰教法,即沙里亚。

沙里亚实际上是伊斯兰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种种规定的总和,它大体上可以分成两方面的规定和法则,一方面包括有关崇拜和祈祷即人与神之间关系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处理社会关系和世俗事务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则。“由于人类机体心灵和肉体的完全合一,社会机体中法律的两个方面也应该完全合一”,沙里亚的这一完美特性使得霍梅尼相信,伊斯兰教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是富足的,伊斯兰世界无需向东西方借鉴任何东西。

霍梅尼断言,“即使东西方超级大国生存在火星上,他们也难以感受到幸福、美德及精神升华,他们仍然不能解决他们自身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因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以及解脱人类的不幸必须以道德精神和意识形态为基础。只有以伊斯兰的忠诚、信念和道德来完善和平衡,才能使之真正为人类服务而不是危害人类,而这种信念、道德和所需要的法律我们已经拥有”,因此,不论东西方“走向何处或发明何物,我们都不应该急于抛弃我们的宗教及其法律”。

也就是说,伊斯兰教法是唯一正确的和可以接受的社会规则。

概而言之,“政治”对于霍梅尼来说就是要求个人遵守法律、社会贯彻法律,而唯一正确的法律就是天启计划——沙里亚,在这一天启计划之下,政治实际上只是构建、维护伊斯兰宗教秩序的一个组件和工具。


沙里亚无所不包、两世兼重的“完美”特点奠定了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的基础,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霍梅尼坚决反对政教分离。

在霍梅尼看来,“沙里亚包括各种法律和规章,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人类所有的需要都得到了满足:人与他的邻居、伙伴、同事、儿童和亲属之间的相处;对私人和物质的关心;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规则;刑罚和商业法;关于贸易和农业的规则。”“没有任何有关人类生活的问题伊斯兰没有提供指导,没有建立规范。”

他认为,西方宣传政教分离这一观念是意在削弱伊斯兰的一个阴谋:

“政教分离的口号和伊斯兰学者不应干预社会、政治事务的要求是帝国主义的宣传和策划;跟在他们后面重复这种话的人只能是非穆斯林。”

所以,在霍梅尼心中,政治只是天启计划的一个部分,只是实施这一计划的一个工具,通过沙里亚的实施,将消除社会中的罪恶与腐败,达到公正与廉洁。那么,怎样来实施沙里亚这一天启计划呢?对此,我们可以在霍梅尼的政府理论中找到答案。

霍梅尼在讨论有关政府问题时,交替使用Hukumat和Velayat两个词,而且在不同场合、语境中这两个词具有不同的含义。在霍梅尼的讲话和文稿中,Hukumat一词有双重含义,它既是指国家的政体形式,同时也含有最高统治权或主权的意思。Velayat一词在霍梅尼心里也并非指政府本身,而是指监督、指导沙里亚实施的方式和功能,意思是“监护”,Faqih则是对宗教法学权威的称呼,“Velayat-e Faqih”合起来直译就是“法基赫的监护”(guardianship of the Faqih),意为“教法学家的统治”(government of the religious jurist)。

这一概念是以第十二世伊玛目的“实施正义之权威”(ai-wilayat al-qada)的概念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它是霍梅尼有关政府思想的核心,指的是政府的组织形式或权力模式。

对应于Hukumat一词的第一层含义,霍梅尼究竟钟情于哪种类型的政体呢?他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伊斯兰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即并不偏爱任何特定的政体——君主制、独裁制、寡头政治、共和制、立宪制或民主制,只要政权在沙里亚的框架内运作,哪种类型的政体无关紧要。

《古兰经》对此仅仅说到:“哦,你们这些信道者!(你们要)服从安拉,服从使者和你们的那些权威者”,但并没有指明“你们的那些权威者”到底是谁。

对于这种权威,逊尼派认为是指哈里发,而什叶派则认定是指伊玛目。

霍梅尼认为,如果伊玛目现身,他们会决定应该采用哪种体制,但现在既然伊玛目处于隐遁之中,霍梅尼就大胆宣布:

“伊斯兰政府与现存的任何政府形式都不一样。…伊斯兰政府既不是独裁的,也不是专制的,而是立宪的。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立宪,比如,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通过法律。它的立宪意义是指,统治者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来统治、管理国家,这些条件在神圣的古兰经和最高贵的使者的逊奈里有所阐述…伊斯兰政府因而可以定义为神法对人的统治。”

霍梅尼的这段话,虽然明确提出伊斯兰政府是立宪的,但这种立宪并非等同于政治学意义上的立宪体制,而是特指伊斯兰神法统治,因此,实际上霍梅尼在此并未提供自己对理想政体的任何特定看法。这使我们认识到,霍梅尼并不反对某种特定的政体,只要它在伊斯兰的框架内运行即可,反之,只要违背了伊斯兰,当前的任何政体都是不合法的。


4、真主的主权


霍梅尼20世纪40、70年代在对待君主制问题上的立场变化证明了这一点。


在1943年的时候,霍梅尼并不反对君主制,他说:“乌里玛从来没有想要破坏政府的基础。假如有时他们反对某位统治者,他们反对的仅仅是他这个人,因为他们认为他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一个障碍。至今他们从未反对过君主制的原则基础。实际上,绝大多数乌里玛…都支持并帮助君主”,“我们没有说过国王应该是一位法基赫;国王应该是一位军事长官,但他不能违背伊斯兰教法的原则,这是这个国家的官方法律。”霍梅尼对君主制的反对开始于70年代初。

当时,巴列维政权不断推进经济、社会的世俗化、西方化改革,霍梅尼日益憎恶这个君主专制政权,并最终与君主制决裂。

霍梅尼在《伊斯兰政府》(或《法基赫的监护》)一书中明确宣布君主政体与伊斯兰不相容:

“君主制和世袭制是荒唐的、无效的”,“伊斯兰不承认君主制和世袭制,它们在伊斯兰没有立足之地。如果说这就是伊斯兰所谓的缺陷,那伊斯兰确实是有所欠缺的。”

霍梅尼在这本代表作中,提出伊斯兰政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选择,但并未指明具体的政体形式。

1978年,在革命的初期阶段,许多伊朗人认为未来的政体应该是一种共和政体,霍梅尼接受了这一思想,宣布伊朗未来的政权将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国,一个字也不能少,一个字也不能多”。对此,霍梅尼在巴黎1978年11月13日会见记者时,解释道:“所谓‘共和国’意味着如同在其他国家运行的同样类型的共和体制。然而,这个共和国是建立在伊斯兰的基础上的。我们称之为伊斯兰共和国的原因在于,所有候选人和统治者的条件都是基于伊斯兰的。”

换言之,对霍梅尼而言,政体的形式不成问题,只要它在沙里亚的框架内运行并由法基赫监护。在伊斯兰革命中,霍梅尼一改以前的立场,坚决反对君主制,这并非由于他特别仇视君主制,而是仅仅将反对君主制当作吸引民众、团结队伍、指挥革命的一面旗帜。从这个角度来看,伊斯兰革命中建立的共和国在政治体制意义上并没有多少取代君主制的进步意义,因为它仅仅是一个承载伊斯兰的躯壳而已。而且,对于共和政体主权在民的一般理念,霍梅尼是决不接受的,这一点在他的主权理论中表述得非常清楚。


霍梅尼使用hukumat一词的第二种含义指的是主权,也就是权力和法律的终极源泉。在霍梅尼眼里,有两种类型的主权,即人的主权和神的主权。

霍梅尼认为,“环顾当今世界和回顾历史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人的政府统治着,虽然它们都贴上了立宪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或共产主义国家的标签,但它们实际上都是独裁体制,因为他们都是人对人的统治。”

霍梅尼并不赞成这种人对人的统治:

“理性和经验同样告诉我们,世界现存的政府都是靠武力建立在刺刀尖上的。我们在世界上看不到一个政府或君主制是建立在正义或理性可以接受的基础上的。他们的基础都是腐败的,除了高压和武力,别无其他。理性从来都不接受这样的说法:一个在心灵和肉体上都与他人无异甚至比别人还要低级的人,他的独裁是合适的、正义的,其政权是合法的。…理性认为合法并自愿、愉快接受的唯一政府是真主的政府。”

在霍梅尼看来,这种代表着人的主权的政府是肮脏的,也是非法的,只有神的政府尤其是伊斯兰政府才是正当的、可以接受的,“伊斯兰政府同君主立宪制和世俗共和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后两种政体中,由君主和人民的代表进行立法,而在伊斯兰世界,立法权和制定法规的权限只能属于万能的真主。真主独享立法权。没有任何人拥有立法权,除了真主的法律也不应该执行任何法律”。

由此可见,在霍梅尼的政治学说中,任何类型的声称拥有主权的世俗政府都直接违背了伊斯兰,“主权”意义上的政府只能属于真主,在真主主权之下,在实现了伊斯兰正义的社会中,真主的法律将控制人们的全部活动。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霍梅尼并不关心主权之下的政治体制问题。

为了确保真主在世界上的主权,其旨令即沙里亚应该得到贯彻。

为了贯彻沙里亚,真主已经任命了特别代表,其职责一方面是为保证神圣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指导人们避免错误的行为,这就是“监护”的概念。霍梅尼说:“即使先知也没有对人民的主权。…全能的先知知道,他们是被派来指导人民的。”

“监护”仅仅作为一种任命存在,就像为一个未成年人指派一个监护人。就其职责和地位而言,对一个国家和一个未成年人的监护没什么区别”。


除了指导人民外,监护职位被授予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保护伊斯兰:

“我们的目标是覆行责任,那就是保护伊斯兰。即使我们在这一过程中有所杀戮或者说杀了一些人,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履行这一责任…确实,如果我们为此而杀戮,那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如果我们为通向真主之途而杀戮并获得成功的话,我们会得到真主的保佑,如果为此而杀戮,我们将会被带入天堂。”

对霍梅尼而言,监护的两种职能是构成完整政治生活的必要部分,而监护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永恒的时空有效性,因为真主及其法律是永恒的,监护也将是永恒的:“今天直到永远…一个权威者,一个作为受托人来维护伊斯兰制度和法律的统治者的存在是必要的-一这个统治者将防止残暴、压迫及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他是真主所创万物值得信赖的监护者;他指导人们遵守伊斯兰教义、信条、法律和制度。”

那么谁可以被授予如此重大的责任来执行监护制度呢?理想的人选当然是先知,先知由于其特殊地位,直接与真主联系,将真主的计划传达于人,指导人类过完美的生活。由于穆罕默德被视为“先知的封印”,沙里亚是最完美的计划,没有必要再寻求一位新的先知。

先知死后,人类需要不谬的领导人来继续领导实施这一计划,什叶派相信这些不谬的领导人就是伊玛目,但最后一位伊玛目在公元940年隐遁,他将在真主命令之时重现。那么,在伊玛目隐遁期间,是否必须继续推行监护制度以实施真主的计划呢?谁又具有这种指导的资格和能力呢?实际上,这是10世纪以来什叶派内部长期争论未决的焦点问题。

现在,霍梅尼给出了自己的明确答案:推迟、放弃监护制度是违背真主意旨的,承担政治责任、恢复监护制度是乌里玛的职责,由乌里玛来恢复伊玛目的政治责任是贯彻其他伊斯兰信条的前提。霍梅尼为论证乌里玛具有监护资格而引用了两个重要的逊奈。

第一个是关于一个信徒请求第十二世伊玛目指导他面临的问题,伊玛目的回答如下:

“万一遇到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你应该寻求那些讲述逊奈的人的指导,因为就像我是真主的证据一样,他们对于你是我的证据。”

第二个逊奈是关于第六世伊玛目的:

“乌玛尔·伊本汉札拉说:‘我问伊玛目萨迪格,是否允许有债务或财产纠纷的两个什叶派穆斯林寻求统治者或法官的判决。’他回答道:‘任何人只要求助于统治者或法官,无论其正义与否,他实际上都已经求助于谬神了…’乌玛尔·伊本-汉札拉然后问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穆斯林应该怎样做呢?'伊玛目萨迪格回答道:‘他必需求助于你们中的某个人,这个人讲述了我们的逊奈,他熟悉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他很好地掌握了我们的法律和法令,应该接受他为法官和裁决人,因为我已经任命他作为你们的法官。’”

这两个逊奈的重要性在于,已经明确认可乌里玛是伊玛目的继承人,但对于乌里玛的具体职责,乌里玛内部一直存在着巨大分歧。


霍梅尼对这些逊奈提出了一种更富政治性的解释,他从中得出结论,认为乌里玛是真主直接任命的担任监护职责的唯一群体:

“正如先知受托实施神圣法令和建立伊斯兰制度,正如全能的真主任命先知作为穆斯林的领袖和统治者,服从先知是一种义务,故而也就只有教法学家必须成为领袖和统治者,负责实施神圣法令和建立伊斯兰制度。由于伊斯兰政府是法治政府,那些熟知法律之人,或者更确切地说,熟知宗教之人,比如教法学家,就必须负责监护其如何运转。他们必须监护国家的一切执行和管理事务以及所有的规划。”“没有人可以怀疑伊玛目任命教法学家行使统治者和法官的职责。服从伊玛目的教令是全体穆斯林的义务。…伊斯兰乌里玛已经被伊玛目任命为统治者和法官,这种地位永远属于他们。”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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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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