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常熟市碧溪街道白莲村村民李先生向问政江苏反映,自有住宅建造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目前墙体大面积开裂、木质屋梁腐朽变形,存在房屋坍塌等安全隐患,亟需危房翻建,但村委会要求将李先生家的副业用房一并拆除才可进行翻建,如暂不拆除,需签署《建房副业用房处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缴纳20万元押金。

自住房屋已出现下沉情况
副业用房手续齐全
相关文件并未标注“临时”字样
李先生告诉记者,涉事房屋是自家用于服装厂住宿的,为早年经乡镇政府正规审批核发村镇准建证的附属用房,审批手续完整合规,“我手上有1995年乡镇土地管理所盖章核发的建房审批单,这是当年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李先生表示,证件全文无任何“临时建筑、限期到期拆除”相关标注,属于历史合规经营性用房。

1995年的准建证上并未标注“临时”字样
记者联系上白莲村村委会张书记,他表示,村委会此前与李先生家有过一份协议,约定李先生家不再经营服装厂后就无条件拆除。对此说法李先生并不认可,他告诉记者,目前服装厂确实已不再经营,自家也确实于1993年签署过建房协议书,其中手写备注104平方单层房屋停业则拆除,但此协议不符现状,“1993年协议约定的是104平方单层建筑;而1995年土管所正式核发的准建证审批面积为114平方两层楼房,建设规模、层数、面积已全部重新核定。”

1993年协议约定:停止营业拆除房子
李先生认为,1995年土管所明知旧协议内容,仍出具全新标准的建房许可,等同于官方推翻、覆盖了1993年协议的全部原有约定,包括停业拆除条款。此外,协议全文只约定停业拆除,没有写明翻建自住主房必须签署远期拆除承诺书,李先生觉得村里现在将危房翻建与拆房承诺强行绑定,超出协议原文范围。
20万元押金,从何得来?

《建房副业用房处置协议书》提到需缴纳建房押金20万元
对于村委会提出的20万元押金,李先生也认为不合理。“准建证上的面积为114平方米,村里却以200平方米核算押金价格。”对此,张书记告诉记者,此面积是由该房的两层面积进行核算的,每平米1000元,共计20万元。此外,张书记还表示,此房确属历史遗留问题,“但其实村里并不要李先生家的20万元押金,只希望他将该副业用房拆除。”
李先生查询常熟市碧溪新区《关于印发<碧溪新区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后发现,该文件中第十二条规定:作为临时工棚使用的未拆附房等保证金1000元/平方(面积一般不超30平方米且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虽然村委会确实是以文件规定的1000元/平方收取押金,但李先生认为自家副业用房面积远超30平方米,不适用此规定。
然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中规定,建设新房前必须拆除原有主房及所有相关设施。对此,李先生认为,文件里“主房及相关设施”指自住房屋附带的简易搭建,自家这套副业用房是1995年单独审批的114平两层经营性用房,独立发证、独立占地,不属于主房附属配套。
李先生认为,危房翻修和拆除副业用房是两码事,“就算副业用房在使用上存在不合规的地方,相关部门也应当单独依规处置,不能以此捆绑、卡住自住住宅的翻建审批。”
律师解读
1995年乡镇土地管理所核发的准建证
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对此,问政江苏记者咨询了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葛栋律师,葛律师认为,1993年协议系李先生与村委会之间的自治性约定,而1995年乡镇土地管理所核发的准建证,属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系授益性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1995年准建证审批的面积为114平方米两层楼房,建设规模、层数、面积已全部重新核定。在明知旧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核发全新的建房许可,基于信赖保护的原则,从行政法角度可以理解为以新的行政许可取代了旧的协议约定。村委会以1993年协议中的“停业拆除”条款约束1995年准建的房屋,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同时,葛律师表示,从规范依据看,《碧溪新区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农户建房时,必须先拆除旧房和各类违章建筑”,但李先生家的副业用房系经合法审批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葛律师认为因此不适用该条款。根据《碧溪新区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附房面积一般不超过20平方米。李先生的副业用房面积远超此标准,在现行政策下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村委会将危房翻建与拆除副业用房捆绑的做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此,问政江苏将持续关注。
来源:问政江苏
更新时间: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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