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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0月16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宁夏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发布。交易方案中重点信息如下: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分布式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分布式储能项目。
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指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且项目额定充放电功率≤5MW的储能系统。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方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聚合参与市场交易、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和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按现行市场规则进行结算,通过聚合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聚合套餐结算。
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执行市场交易均价。
在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布式储能项目上、下网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为独立储能上、下网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
非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布式储能项目上、下网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为独立储能上、下网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
分布式储能项目聚合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收益由虚拟电厂运营商通过服务费方式向分布式储能项目传导。
入市方式
新型经营主体暂指分布式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以下称“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布式储能项目,后续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和增补。其中,分布式储能项目指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且项目额定充放电功率不大于5兆瓦的储能系统。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方式如下: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新型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自主参与市场交易。
聚合参与市场交易。新型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建立代理关系。
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新型经营主体不需要在交易平台注册。
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15分钟。
交易组织、结算
新型经营主体按照现行市场交易规则以直接或聚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新型经营主体直接或聚合参与中长期交易,交易结果需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结算方式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和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按现行市场规则进行结算,通过聚合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聚合套餐结算。
分布式储能项目发电侧聚合套餐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聚合套餐分别结算,套餐中参数为聚合单元发电侧结算均价、上网电量、月度服务费率,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分布式储能项目约定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暂定不超过10%(服务费率为整数百分比),且月度分时服务费率不变,计算公式及套餐设置如下:

分布式储能项目用电侧聚合套餐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聚合套餐分别结算,套餐中参数为聚合单元用电侧结算均价、实际用电量、月度服务费率,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分布式储能项目约定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暂定不超过10%(服务费率为整数百分比),且月度分时服务费率不变,计算公式及套餐设置如下:

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执行市场交易均价,由交易机构将市场交易均价推送至电网企业。
在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为同类项目(初期项目类型分为风电、光伏)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分布式储能项目上、下网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为独立储能上、下网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
非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为同类项目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分布式储能项目上、下网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为独立储能上、下网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
分布式储能暂按照独立储能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
分布式储能项目聚合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收益由虚拟电厂运营商通过服务费方式向分布式储能项目传导。
原文如下:


更新时间: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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