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022元买瑜伽课只上了两节,因产后焦虑想退费被拒?湖南株洲法院判了

近年来,随着大众健康意识持续提升,瑜伽、一对一健身私教等针对性健身服务成为年轻群体的消费热点,退费难、教练乱象、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各类纠纷日渐增多。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消费者购买瑜伽私教课程后,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约,预付卡的费用能否退还呢?

Part.01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瑜伽馆的经营者陈某向盛某推销瑜伽馆双十一活动,塑性小班课100元/节,私教课原价7980元/20节,活动期间打88折,顾客每购买10节私教课可赠送一节塑性小班课。

盛某缴费后于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7日到馆完成两节私教课授课服务,后续未再参与任何课程。后因产后焦虑无法继续上课,盛某向瑜伽馆申请退款7319.8元,遭到瑜伽馆的拒绝,遂起诉至法。

Part.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消费者因产后身体健康及心理状态异常,无法继续履行预付式瑜伽服务合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预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被告瑜伽馆的经营者陈某向原告盛某推销瑜伽馆双十一活动,原告了解活动内容后购买了20节私教课(产后修复)和10节小班课,双方形成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向被告瑜伽馆付款后,上了两节私教课,因产后焦虑情绪无法继续上课。原告的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原告明显不公平,原告与经营者进行了协商,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未成,现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与被告瑜伽馆之间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瑜伽馆退还剩余预付消费款7319.8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被告瑜伽馆退还剩余预付消费款7319.8元。

Part.03法官说法

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

消费者以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有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作为消费者的盛某作出是否继续接受瑜伽馆服务的选择。

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

展开阅读全文

更新时间:2026-04-03

标签:育儿   株洲   湖南   产后   瑜伽   焦虑   法院   合同   原告   消费者   经营者   被告   株洲市   人民法院   小班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