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二季度,全市应急管理部门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烟花爆竹领域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为了强化警示震慑,现公开曝光3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6年5月13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①4号成品库(危险等级1.3)内成品堆码严重超高,且阻塞疏散通道;②企业爆竹生产线将近10天未生产,39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内(危险等级1.1-1)的插好引的引饼和40号氧化剂粉碎(工房)内的粉碎好的高氯酸钾一直放置在作业场所,未进行清理并存入相关中转工房。以上问题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6年5月14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①68号包装材料库(无危险等级)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成品(危险等级1.3级);②57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库(危险等级1.3级)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存。以上问题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6年5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①133号、146号、153号组装装药工房(危险等级1.1-2),图纸未设计机械压纸片,不符合设计要求;②164号组盆串引(危险等级1.3级)工房前工棚未上图纸;③通过视频监控回放以及调查询问,229号工房(危险等级1.1-1)亮珠包装作业人员未将已称重的亮珠转入230号中转工房,而是直接放在通道内的电瓶车上。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提醒,以上违法行为充分暴露出部分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细、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责任不实等问题。各烟花爆竹企业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株洲应急管理)
更新时间: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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