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河北辛集一皮业公司,广东清远一皮革企业被当地生态环境局处罚,前者被罚2万元,后者被罚15万元。
01
辛环罚决〔2026〕103号
当事人:辛集市昱*皮业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81796585****
地址:辛集市锚营制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河北辛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0月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辛集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辛集生态环境局已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该(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69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具体条件违法行为类型:已经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但未正常使用的,取值10%;2.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具体条件与合理防护距离相差的间距:100米以下,取值5%;3.违法频次的具体条件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整改情况的具体条件是否及时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总取值20%。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10万*总取值(20%)=20000元。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02
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38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恒*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36******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园内

广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6年6月24日和9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2025年度重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306吨,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039吨/年)的0.267吨,超总量排放25.7%。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3%;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0%+0%+0%+3%+5%+0%)×100万”的裁量标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元,罚款计算方法:15%×100万=15万)。
——综合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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