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智河、李涛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张智河、李涛: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二是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立项、质控程序不规范,未对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进行严格分离。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张智河时任公司总裁,且2017年—2018年3月期间分管固定收益部,李涛时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兼助理总裁)、公司副总裁,2018年3月起分管固定收益部,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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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4

标签:财经   措施   行政   张智   李涛   内蒙古   证监会   决定书   监督管理   收益   债券   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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