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文,《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公布 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此次修订草案旨在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采购绩效,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目标。与现行《政府采购法》相比,草案在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重大修订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核心目标: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绩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 政策功能强化: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及扶持不发达地区等
适用范围与当事人
-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实行岗位分离
- 供应商管理:明确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增加了对重大违约供应商的拒绝条款。同时,对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认定规则进行了细化。
采购方式与程序(核心变化)
- 采购方式整合:明确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方
- 等标、响应期调整:对不同采购方式的等标/响应期做出具体规定(招标≥20日,竞争性谈判≥10日,询价≥3日)
- 采购失败后的处理机制:增加了采购失败后的灵活处理机制。例如,公开招标失败后,若供应商仍只有两家,可继续采购(需备案);若只有一家,经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 评审方法明确:明确规定了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
- “异常低价”处理:新增条款,要求评审委员会对可能导致无法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审查,供应商需提供合理性证明,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
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
- 全流程电子化:国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鼓励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 统一标准: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子交易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推动数据互联互通
- 平台规范:对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提出要求,强调公平竞争,禁止利用数据、算法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明确了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合同管理与履约验收
- 合同签订:明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且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的核心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进行实质性变更
- 禁止转包:明确禁止转包,允许分包但需在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明确
- 履约验收:强化了履约验收环节,特别是对公共服务项目,要求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并邀请实际使用人或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
- 质疑投诉时限:维持了现行的质疑(7个工作日)、投诉(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和处理(30个工作日,可延长至60日)的时限框架
- 全过程监管:监督检查内容覆盖了项目预算、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验收、资料保存等全部环节
- 信息共享与移送:新增条款,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共享信息、移送线索,以形成监管合力
法律责任(显著加重)
- 供应商处罚加重: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串通、行贿等),罚款幅度提升至采购最高限价或合同金额的5%-10%,并可处以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情节特别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 采购代理机构处罚加重: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至50万元罚款,并可处以1-3年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被终身禁业
- 评审专家处罚细化: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明确处以2万至50万元罚款,并可能被终身禁止参与评审
-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者责任:新增对平台运营者的处罚条款,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并可能被1-3年禁业
其他重要制度创新
- 采购需求管理: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前确定采购需求,并对重大项目开展需求调查
- 采购意向公开:要求采购人在采购公告发布30日前公开采购意向
- 本国货物优先:原则性规定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明确了例外情形
- 紧急采购与涉密采购: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编辑:采招网
来源:中国政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