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实施,近日,市医保局出台《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从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该政策将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此次新政围绕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省内异地生育结算、未就业配偶保障三大核心领域进行优化调整,为全市准爸妈们送上一份实实在在的“政策礼包”。
生育医疗费用
不能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提高
对于符合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按规定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在以下标准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具体标准为:产前检查2800元,本市的产前诊断中心机构增加200元;分娩住院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9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方面,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流产术(门诊)500元、流产术(住院)1800元,引产术3000元,输精管结扎术550元、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输卵管复通术4000元。
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终止妊娠或生育住院分娩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支付。

需特别注意:以上是针对无法现场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需个人支付后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的情况。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省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可直接结算,无需另外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省内异地生育免备案,但选点程序不可省略
从2026年10月1日起,职工参保人在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省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备案,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直接结算。
需特别提示:免备案不等于免选点。职工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省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在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办理产前检查选点前的生育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指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本通知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本通知实施后,本市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东社保〔2017〕20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东社保〔2018〕80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结算标准的通知》(东医保〔2022〕23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市医保局提醒,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来源 | 文 / 东莞日报记者 赵浛锐
编辑 | 梁淑娟
更新时间: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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