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武汉”获悉,日前,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地悦海湾小区业委会向武汉金悦鑫汉和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将依法收回管理权的通知函》:若开发商逾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业委会将依据相关法律,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收回地下车库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以下为全文内容:
致:武汉金悦鑫汉和置业有限公司
我方系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地悦海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依法代表本小区全体业主。现就贵司长期声称拥有本小区地下车库(含非人防部分)所有权并据此进行销售、租赁等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正式函告如下:
贵司在与本小区业主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单方面约定地下车库所有权归贵司所有。然而,根据我方于2025年6月26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合法查询,结果明确显示:贵司名下位于本小区的地下室,未查询到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在贵司与部分业主签订的《金地悦海湾非人防车位转让协议》第十三条中,贵司已自行载明“无法获得政府颁发的使用权证或所有权证”,此条款已构成贵司对无法取得法定产权的自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能够被认定为专有部分的前提之一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贵司既然无法为地下车库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便不具备成为专有部分的法律要件。因此,该地下空间应被视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贵司在合同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归属约定,该条款涉嫌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我业委会现正式要求贵司:
于2025年8月1日前,向我业委会出示由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贵司对本小区地下车库拥有独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供核验。
若贵司逾期未能提供上述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我业委会将认定贵司对该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届时,我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收回该地下车库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同时,我方严正指出,贵司在明知无法取得产权的情况下,仍在销售合同中宣示所有权,并以“使用权转让”为名长期销售车位,此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欺诈。我方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全部权利。
望贵司正视法律,尊重业主权益,在指定期限内给予正面回应。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地悦海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更新时间:2025-07-29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