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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底层官员,李善德的薪俸有多少,他为何能在长安买房?今天我们就了解一下唐朝基层文官的薪俸。
唐代官员的正规收入,主要有三项:一是俸钱,二是禄米,三是职田土地。
禄米和职田依官品高低分配。例如,基层文官当中,属正九品京官者,如秘书省校书郎和正字,按典志规定,每年可获禄米五十七石,职田二顷,但真正实行的情况是否如此,却无实例可证,不甚明确。
从中晚唐起,俸料钱逐渐变成唐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这里集中讨论俸料钱(又常简称为“俸钱”和“月俸”)。
韩愈在呈上《论今年权停举选状》时说:“臣虽非朝官,月受俸钱,岁受禄粟,苟有所知,不敢不言。”可证唐代俸钱一般是“月受”,“禄粟”则“岁受”。
唐官分为京官和外官两个系统,俸钱也分成两个系统来管理。京官俸钱在唐前期由太府寺掌管发放,后期改由度支。外官的俸钱,则就地筹集和分发,前期主要依靠各州县公廨本钱的利息所得,后期则渐依赖户税、两税等税收充俸。
敬宗(在位825-826)的《条流沧德二州官吏俸料诏》说:
“沧德二州州县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钱八十贯,录事参军三十五贯,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贯,县令三十贯,尉二十贯。其俸禄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与实钱。”
中晚唐县尉(赤尉除外)的俸钱一般是二万文。此诏也透露唐后期俸钱的发放方式:半物半钱。
宣宗(在位847-859)的《给夏州等四道节度以下官俸敕》,则提到夏州、灵武、振武等四道(缺其中一道名。夏州、灵武、振武皆位于长安西北黄河河套地区),“土无丝蚕,地绝征赋。自节度使以下,俸料赏设,皆克官健衣粮,所以兵占虚名,军无战士。缓急寇至,无以支敌”,所以朝廷要特别给这些地区的节度等使和僚佐提供“料钱厨钱”及“赏设”。
此敕中所列的俸钱数额,和《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会昌俸钱额相合(县尉亦为“二十贯”),而且还列出了“赏设”钱额。“赏设”是一种赏钱,唐史料中常见,如《旧唐书》所说:“德宗初闻兵士出怨言,不得赏设,乃令〔舒王李)谊与翰林学士姜公辅传诏安抚,许以厚赏。”
在唐前期,京官俸钱有三种变动。贞观初的俸钱是按散官来发放的。
但散官繁多,按散官品发俸有费国家仓储。于是,到了乾封元年,便改为依职事官品发俸,且不分正从上下阶。如秘书省校书郎为正九品上,正字正九品下,但同为九品官,所以俸钱都一样,同为一千五百文。换句话说,只有职事官才能领俸,散官便无俸了。开元制和乾元制一样,也是依职事官品发俸,但此时俸钱数额有所调高,以配合当时物价的上升。
到了唐后期,大历制的京官俸钱,又改为依职事官的职务“闲剧”来分配,不再依官品。也就是说,官品相同,月俸未必相同。例如,从五品上的郎中,大历时月俸为两万五千文,但同样为从五品上的著作郎,月俸却为二万文,低了百分之二十,因为郎中远比著作郎“剧要”。甚至还有官品低者,其月俸多于官品高者。例如,正九品的校书郎,月俸为六千文,但官品更高的律学博士(从八品),其月俸却仅有4175文,也正因为校书郎远比律学博士清要。
唐人官职的高低不能单看官品,这正是其中一个原因。
贞元制也依职事官的闲剧发俸,但俸钱数额普遍比大历时调整高达一倍左右。这主要是顺应物价的上升,同时也是为了缩小大历时外官俸钱远远高于京官的差距。但即使如此,在晚唐会昌年间,外官的俸钱还是普遍高于京官。会昌制亦依职事官闲剧制定,而且俸钱数额和贞元制大同小异。
据《新唐书·食货志》,“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所以会昌制可说是晚唐的最后定制。
至于唐前期州县外官的俸钱,史文缺载,钱额不详。日本学者筑山治三郎以为外官和京官一样,按职事官品给俸。
关于这点,《通典》说:
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之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以职田数为加减。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主簿县尉减县丞各三分之一。
但《通典》没有以实例说明如何分配。这段话不好理解。唐人的算学书《夏侯阳算经》(原为《韩延算经》)中有一道计算俸钱的模拟数学题,虽非实例,而且没有把医学博士等州官算在内,又不包含任何县官,但它所呈现的演算方式,很有助于我们理解上引《通典》那段话,以及州县官俸钱的分配方法:
今有官本钱八百八十贯文,每贯月别收息六十,计息五十二贯八百文。内六百文充公廨食料。五十二贯二百文逐官高卑共分。太守十分,别驾七分,司马五分,录事参军二人各三分,司法参军三分,司户参军三分,参军二人各二分。问各钱几何?
答曰:太守十分,计十二贯七百三十一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九。别驾七分,计八贯九百一十二文,四十一分文之八。司马五分,计六贯三百六十五文、四十一分文之三十五。录事参军二人各三分,各得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司仓参军三分,计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
其演算方式是:官本钱每月利息率为百分之六,得五十二贯八百文,扣除食料六百文,还余五十二贯二百文可供作俸钱,分成四十一份,每份一点二七三一贯,然后乘以各官员所应得的份数。如太守(刺史)为十份,便可得十二贯七百三十一文,余此类推。
从上面这些材料看来,唐前期州县官没有固定的俸钱,要看他所属的州县等级和该州县的公廨本钱数额而定。
但安史乱后,唐外官的俸钱,不再依赖公廨本钱,而和京官一样,由国家统一分配,有了固定钱额。学界一般认为,唐前期京官俸钱高于外官,后期则外宫俸钱高于京官。此外,唐后期的俸钱,虽有固定钱额,但许多时候,官员所得到,却并非全是现钱,而是“半钱半帛”。
在大历制下,外官如县尉、州参军和判司的俸钱,普遍高于同等级京官如校书郎、正字、奉礼郎和协律郎,而且高出好几倍。到了贞元制,京官月俸大幅调高,始拉近他们和外官的差距。至于幕职如巡官、推官和掌书记,他们的俸钱最高,比州县官的还高,简直和中、高层京官如郎中、员外郎和殿中侍御史等不相上下,可证幕职极尊贵,远非正规州县官可比。
晚唐诗人李商隐,一生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各幕府任幕职。有不少学者因而说他的官运不济,但就俸料钱而言,他的收入应当很可观,可能还好过他那些在京城朝中任官的朋友。
再以晚唐宰相李德裕为例,他二十七岁那年“以荫补校书郎”,月俸为一万六千文。过了约四年,他三十一岁时,应河东节度使张弘靖之辟为掌书记,月俸马上骤升至五万文,和京城一个郎中的月俸一样,也比他任校书郎的月俸高了整整三倍多。但两年后,他随张弘靖入朝,任监察御史,月俸反而下跌到三万文。
当然,唐代官职的轻重不能单看俸料钱。监察御史是清要的京职,也是迁往朝中高官的重要门户,就长远的出路来说,比掌书记有前途。
一般而言,唐人重京官,轻外官,但中晚唐外官的俸钱等收入高于京官,又产生一种外官重于京官的趋势。虽说官职轻重不能纯以俸料钱来决定,但唐后半叶的确有人因外官俸钱高,而宁愿舍弃京官,改任外职。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当数诗人杜牧。他在大中三年(849)间任司勋员外郎,月俸当为四万文。但他为了供养病弟和孀妹,以京官俸薄,上书宰相求为杭州刺史。
杭州属上州,刺史月俸有八万文之多,比员外郎多了整整一倍,难怪杜牧有此请求。他在《上宰相求杭州启》中透露,他有“四十口”的“家累”,然后说了几句很感人的话:“是作刺史,则一家骨肉,四处皆泰;为京官,则一家骨肉,四处皆困。”但他这次的请求没有成功。第二年,他转为吏部员外郎,月俸应当和司勋员外郎一样,所以他又三次上书宰相,这回求为湖州刺史,最后总算如愿以偿,在这年秋天出为湖州刺史。
湖州也是个上州,他的月俸应当为八万文。过了约一年,他又被召回京城,任考功郎中、知制诰。郎中月俸五万文,比上州刺史少了百分之六十。但杜牧一回到京城,就有能力修治长安城南樊川别墅,常召亲友前去游赏。只不过一年时间,为什么他突然间变得如此富裕?
他的外甥裴延翰在《樊川文集序》一开头,就给我们揭露内情:
“上五年(指大中五年)冬,仲舅自吴兴守拜考功郎中、知制诰,尽吴兴俸钱,创治其墅。”
可见他回到长安,花的却是“吴兴俸钱”。这“吴兴俸钱”当即他在吴兴(湖州)当刺史约一年期间积存下来的,回到长安便“创治其墅”,生活转眼间变得丰足起来。
回到基层文官,令人关注的是,他们的俸钱以当时的生活水平来说,是否丰足?这方面例证虽不多,但可以据以举一反三。
白居易任校书郎时,便说“月俸万六千,月给亦有余”,很有一种自满和自得的情绪。京兆府户曹参军任翰林学士,有诗云:“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可证州判司的俸钱和“廪禄”都很不错。韩愈在汴州董晋幕府任观察推官三年后,竟然写信告诉友人卫中行说:“始相识时,方甚贫,衣食于人;其后相见于汴徐两州,仆皆为之从事,日月有所入,比之前时丰约百倍。”
他任观察推官时的月俸约三万文,比起他之前毫无官职和收入,的确是“丰约百倍”。而且,他任了三年推官后,一转到徐州张建封幕,还没有开始工作,便有诗云:“箧中有余衣,盎中有余粮。闭门读书史,窗户忽已凉。”
这“余衣”和“余粮”的积存,应当来自他任董晋推官时的俸钱。有了这些,生活才有安全感,韩愈才能写意地去追求那“窗户忽已凉”的读书生活。
至于县尉,《旧唐书·李义琰传》说:
义琰宅无正寝,弟义琎为岐州司功参军,乃市堂材送焉。及义琎来觐,义琰谓曰:“以吾为国相,岂不怀愧,更营美室,是速吾祸,此岂爱我意哉!”义进曰:“凡入仕为丞尉,即营第宅,兄官高禄重,岂宜卑陋以逼下也?”义琰曰:“事难全遂,物不两兴。既有贵仕,又广其宇,若无令德,必受其殃。吾非不欲之,惧获戾也。”竟不营构,其木为霖雨所腐而弃之。
“凡入仕为丞尉,即营第宅”,可知县尉(和县丞)的俸钱应当也丰足,任此两官时,便可以开始“营第宅”。
俸钱比较不足的,可能要数京城王府的判司和参军,各仅有六千和四千文,远低于一般县尉的两万文,也远不及校书郎和正字的一万六。这也很能佐证宋代洪迈“王府官猥下”之说。
最后,还有一点应当留意:
京官实际所得,可能跟典志上的规定相同,但外官的实际收入,却可能比这纸面钱额还要多。这就是陈寅恪先生在他那篇著名的论文《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中,所提出的重要论点。
按白居易挂职京兆府户曹时,说他的“俸钱四五万”,和典志所定的“三万五千文”不合。他在《江州司马厅记》又说他“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也跟典志规定的上州司马俸钱“五万”不合。陈寅恪因而推论:“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而可以认为正当之收入者,为数远在中央官吏之上。”
中晚唐官吏之所以会有“不载于法令”的“正当之收入”,可能是各地方在两税法下,上缴了应上供的税额之后,可以“自圆融支给”俸钱,然后按照唐前期州县官以“份数”方式分俸钱的办法分配。
像这种俸钱以外的收入,很可能也包括“纸笔钱”之类的,如《旧唐书·赵涓传》所说:
先是,侍御史卢南史坐事贬信州员外司马,至郡,准例得厅吏一人,每月请纸笔钱,前后五年,计钱一千贯。南史以官闲冗,放吏归,纳其纸笔钱六十余千。刺史姚骥劾奏南史,以为赃,又劾南史买铅烧黄丹。德宗遣监察御史郑楚相、刑部员外郎裴潮、大理评事陈正仪充三司使,同往按鞫。将行,并召于延英,谓之曰:“卿等必须详审,无令漏罪衔冤。”
三人将退,裴懈独留,奏曰:“臣按姚骥奏状,称南史取厅吏纸笔钱计赃六十余贯,虽于公法有违,量事且非巨蠹。”上曰:“此事亦未为甚,未知烧铅何如?”
《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刑部员外郎条下亦载此事,有明确日期,但钱额不同,可与《旧唐书》互校:
贞元十二年〔796)五月,信州刺史姚骥,举奏员外司马卢南史赃犯。
鞫按南史,准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请纸笔钱一千文,南文以官闲冗无职事,放典令归,纳其纸笔直,前后五年,计赃六十万贯。
依《旧唐书》,“每月请纸笔钱,前后五年,计钱一千贯”。一贯为一千文,一千贯即一百万文。这数额太大,且跟下文所说的“六十余贯”矛盾不合。《唐会要》说:“每月请纸笔钱一千文…前后五年,计赃六十万贯。”
亦误,应作“六十贯”(“六十万贯”是个非常庞大的天文数字,比“一千贯”还要多)。
《旧唐书》之误是把“文”当成“贯”。《唐会要》之误则多一“万”字。这种简单的算学错误,史书上屡见不鲜,不足为怪。综合两者,应当是“每月请纸笔钱一千文…前后五年,计赃六十贯,即六万文”。这便大约符合《旧唐书》下文所说的“六十余千”,或裴懈所说的“六十余贯”(“一千文”和“一贯”意思相同)。
皇帝派三司前去按鞫,但其中一人裴澥“独留”奏曰:“计赃六十余贯,虽于公法有违,量事且非巨蠹。”
皇帝也说:“此事亦未为甚。”所以也就不了了之,只追究卢南史烧铅之事。由此可知外官有不少像“纸笔钱”之类的额外陋规收入,虽然“于公法有违”,但只要不括钱太过,事“非巨蠹”,连皇帝也觉得“亦未为甚”,非常体谅外官。
《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户部侍郎条下,有一条大中年间的奏疏,提到州府钱物“无巡院觉察,多被官史专擅破除”盗用之事(疏中也提到了“纸笔钱”):
大中二年〔848)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前件钱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缘当司无巡院觉察,多被官吏专擅破除,岁久之后,即推在所腹内。徒烦勘诘,终无可征。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委司录事参军专判,仍与长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并无悬欠。至考满日,递相交割,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与减选,仍每月量支纸笔钱。若盗使官钱,及将借贷与人,并请准元救,以赃论。…”从之。
可知州府钱财,极易被州官本身以种种名目“盗使”,或“借贷与人”收利息,中饱私囊。这些都是外官俸钱以外的额外收入。
综上所论,唐代基层文官的俸料钱,应当可以提供他们不错的生活,除了唐后期王府判司和王府参军俸钱稍低之外。中晚唐基层外官如县尉、州参军和州判司的俸钱,又比基层京官如校书郎和正字来得高。在基层文官当中,巡官、推官和掌书记的月俸最高,甚至可以媲美中层京官如郎中、员外郎等。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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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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