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请在申报时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提醒,具体规定,请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122号令)的内容。协会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更新时间: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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