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依法驳回知名连锁酒店品牌锦江之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场新兴连锁品牌与本地老字号之间的商标权纠纷落下帷幕。
“锦江之星”作为国内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锦江之星”于1998年7月申请注册“锦江之星”商标,服务项目主要为旅馆经营、旅馆预订、旅馆、休养院、疗养院、旅馆住宿所(招待所)等。
2023年,“锦江之星”特许经营酒店入驻黄石饭店后,发现相距不足千米的黄石港区锦江宾馆仍在经营住宿业务,且在美团、高德等平台标注“锦江宾馆”字样,前台幕墙、客房用品均印有“锦江”标识。
“锦江之星”随即固定证据起诉“锦江宾馆”,主张“锦江宾馆”傍名牌构成侵权,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锦江宾馆”原系黄石市糖酒公司于1997年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因改制注销,其产权依据1999年《产权出售合同》由黄石市贸易局出售给彭某等人,经营主体转为黄石市锦江商贸有限公司。同年,该公司设立下属分公司“锦江商贸锦江宾馆”,由赵某任经理,维持原址经营。
2016年,因锦江商贸公司分立,赵某拍得宾馆房屋产权后注册个体工商户“黄石港区锦江宾馆”,继续在原址营业。原分公司于2018年注销,锦江商贸公司书面确认赵某可沿用“锦江宾馆”字号。该宾馆28年间虽三易其名但未离故址,始终由赵某团队运营,“锦江”标识使用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扎根黄石近三十载的“锦江宾馆”实为独立发展的商业符号,使用“锦江”标识始于1997年,比原告早一年有余。宾馆持续经营形成区域性影响力,使用范围严守原经营场所开展住宿服务,未向其他区域或业务领域扩张使用“锦江”标识,亦无授权他人使用行为,符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锦江宾馆”使用“锦江”标识的行为符合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条件,依法不构成对“锦江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驳回“锦江之星”的诉讼请求。
商标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也是与消费者构建信任关系的重要桥梁。
需特别提示的是,在先使用行为本身有合法性,违法违规的使用行为不产生在先权利。
尽管法律有限地承认商标的在先使用,以对抗那些恶意抢注与仿冒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但这一制度并非可完全依赖。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本身是抗辩权而非请求权,无法起到主动保护的作用。
虽然“锦江之星”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但品牌通过法律途径捍卫知识产权的过程是重要的企业传播行为,展示了品牌重视知识产权和品牌资产的严肃态度,从而提升品牌在市场上的商誉。
更新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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