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为了规范供热领域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
《条例(草案)》明确,山西省住建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的城镇供热工作。各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的城镇供热工作,并指导市本级的热力公司做好自持热源保障工作,确保供热管道和换热站设施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供热用热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供热政策补贴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用户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性补贴等。
关于供热质量
《条例(草案)》明确,在正式供热期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现行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供热收费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协商一致,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
停热如何补偿
《条例(草案)》强调,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如出现极寒天气、室外持续低温等情况,供热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改善供热质量。
如何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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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星仪
来源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更新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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