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公布陕汇检罚〔2025〕3号行政处罚,对西安亿和鸿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500.38万元。
处罚显示,西安亿和鸿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节第八条和第二节第九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三十九条。
西西新闻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是指,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查查资料显示,西安亿和鸿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法定代表人为曾昭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是一家以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记者 李秉琨)
编辑/苏珊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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