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多项违规被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 涉及资金拆借、财产混同及信披问题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1月10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该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运作中存在合格投资者管理不规范、违规资金拆借、财产混同及信息披露不实等多项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相关问题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四方面违规行为曝光 触碰私募监管红线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果,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合格投资者确定及风险揭示程序不规范。作为私募机构,其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环节未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可能导致不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违背了“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监管原则。

二是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外开展资金拆借活动,并通过向外借款方式用于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此举不仅突破了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还可能通过“借新还旧”方式掩盖投资风险,加剧基金财产的流动性压力。

三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财产不独立,与管理人及关联方财产混同。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是底线要求,财产混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被挪用或侵占,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

四是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信息。信息披露是私募监管的核心环节,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的隐瞒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机构真实股权结构和利益关联,增加监管套利风险。

监管出手: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诚信档案

山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涉及合格投资者管理),以及《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产独立性要求)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要求,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同时,该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使救济权利,但复议与诉讼期间,责令改正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行业强监管态势,监管部门对资金拆借、财产混同、信息披露等“红线问题”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业内人士表示,私募机构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财产独立及信息披露等核心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面临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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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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