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县法院审结两起共7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该两起案件被告人均在未经甘肃红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川酒业)授权许可下,非法制作红川酒业的注册商标标识。
案件1:
被告人霍某、曾某、王某钟、吴某、郑某、王某峰6人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霍某先后伙同秦某(另案处理)、曾某、王某钟、吴某、郑某、王某峰多次在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广州市等多地非法制作红川酒业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箱、酒盒、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其中,被告人曾某帮霍某联系印刷酒盒面纸,并找人修改制作假冒红川酒业注册商标标识酒盒的印刷文件并对酒盒面纸进行模切、压纹、烫金等工艺;被告人王某钟为霍某非法制作红川酒业注册商标标识酒盒包装45000个;被告人霍某伙同郑某非法制造红川酒业注册商标标识水晶盖头10万余个;被告人霍某伙同被告人吴某非法制造红川酒业注册商标标识手提袋17.33万个;被告人王某峰按照霍某要求先后3次制作红川酒业注册商标湖源二维码标签、红包二维码标签 419842张、红川酒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5040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霍某、曾某、王某钟、吴某、郑某、王某峰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6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获刑最高达五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2: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指使武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各类红川酒红包数据合计229021条;各类红川酒防伪数据合计100001条。同时指使当地小作坊制作红川酒业注册商标标识酒箱、酒盒、酒盖等外包装产品,并将红川酒业红包、防伪数据配套其委托制造的酒盒、酒袋等包材以套为单位出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附着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专用产品,并以套件为单位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这是两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知识产权的取得需权利人付出巨大的财力和心血汗水。在侵犯知识产权类的商品种类中,酒类商品占比较大。红川酒业系我县本土白酒品牌,企业及产品先后荣获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殊荣,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刘某作为烟酒经营者,销售假冒“红川酒业”商标白酒,侵害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一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张贵雄说道。
甘肃红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成州”“红川牌”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将“成州”“红川牌”及图形注册商标标识标注在金成州、锦绣陇南等酒品的整件外包、酒盒的显著位置上,系金成州、锦绣陇南等酒品酒盒、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所有人。现“成州”“红川牌”及图形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均在有效保护期内。而以上两起案件被告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侵权盗版,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成县法院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措施,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切实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新时间: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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