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3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规范中间号业务、强化码号资源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非应邀商业营销信息。
一、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是什么?
近年来,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服务被广大用户普遍使用,在这些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场景中,用户手机号码被广泛应用在仓储、物流及售后等环节,比如,为方便联系用户,外卖、物流行业将用户真实手机号码、姓名、住址等信息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不论是在商品流转的各环节,还是在用户收货后丢弃带有个人信息的外包装,都有可能被接触到包装的有心人利用,有较大的个人信息泄露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为减少用户手机号码在各服务环节泄露风险,各互联网平台企业普遍使用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即为用户分配临时号码(通常称为“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真实号码,与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服务人员通信的一种业务。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可以应用在需要保护个人电话号码的各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场景中。常见的如,在网约车服务中,司机和乘客可通过打车平台临时分配的“中间号”进行通信,相互隐藏双方的电话号码;在网络购物中,购物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隐藏订单收件人的实际号码,商家发货和快递派送时均可通过该“中间号”联系到收件人;在外卖服务中,外卖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对商家和骑手隐藏消费者电话号码。这些应用场景中,号码保护服务的使用有效降低了个人电话号码被泄露的风险。
二、为什么要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工作?
前期,即时配送、电商平台、网约车等主要领域的头部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出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形成较为清晰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现路径,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多使用手机号码作为“中间号”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用户接到电话时,不知道该手机号是“中间号”还是对方的实际号码,无法判断是否接听。二是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无统一的技术实现标准及服务规范要求,运营各方责任不够清晰,业务流程实现方式也不尽相同,给服务稳定性带来一定挑战。三是存在部分“散乱差”企业为逃避监管,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批量使用手机号作为“中间号”拨打商业营销电话,甚至存在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因此,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既是要制定一套可持续的方案,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业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又是要在业务全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安全保障,落实好码号、业务和电信网络诈骗等管理要求,努力营造健康干净安全的信息通信消费环境,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个人信息保护需求。
三、《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试点内容、工作安排、相关要求等三方面,系统部署了试点工作。
一是完善政策制度。明确了业务定义和业务参与方,明晰了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使用方等三方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和相关要求,强化合规经营、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商业营销电话防控等业务管理要求,限制应用平台提供方“转租转售”。
二是规划专用号段。当前我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日均订单量至少为3.5亿,规划700专用号码,在形式上可以与手机号码明显区分,方便用户识别,在数量上可以满足未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场景千亿级的码号资源需求。
三是稳步推进试点。考虑到业务开展涉及多方调整,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通知》设置了三个月试点准备阶段、三个月试点过渡阶段、两年正式试点阶段。试点过渡阶段结束后,将全部使用700专用号码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管理业务试点和700专用号码申请。强化业务和码号分配的全流程管理,提升技术监管手段,有效支撑违规行为溯源,切实防范700专用号码被滥用。对于试点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参与方,将依法依规撤销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如何办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号码保护服务是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即《通知》中的业务使用方)为保护用户的个人电话号码信息而提供的一项服务。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平台服务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授权同意互联网平台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使用方需由取得业务试点资格的应用平台提供方提供业务能力。
五、如何识别是否使用了号码保护服务?
前期,企业使用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95号码等开展号码保护服务,号码格式并不统一,也给用户带来了较多的困扰。自试点过渡阶段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始受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专用码号资源申请,700号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给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号段,和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等格式明显不同。用户在拨打或接听电话的时候,看到15位长的“700XXXXXXXXXXXX”号码,就可以认定本次通信使用了号码保护服务,对方看不到用户的实际号码。同时,也将组织对700专用号码进行标记,显性提示用户该号码为号码保护服务专用号码,提升用户感知。
六、号码保护服务是否会影响正常通信?
号码保护服务不会影响正常通信,使用该服务既能保障互联网平台的商家、配送等服务人员能够联系到用户,同时又不向这些人员提供用户实际电话号码。当服务人员或用户使用“中间号”联系对方时,双方拨打和看到的号码均是“中间号”,网络中会将“中间号”最终翻译成对方的实际号码完成通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相关增值电信企业: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是指受快递、外卖、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其个人用户分配临时号码(通常称为“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真实手机号码,利用公用电信网实现和他人之间的话音、短消息等通信功能,减少个人手机号码泄露风险的一种业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引导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手机号码使用管理,现组织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强化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促进平台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业务参与主体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由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三者协同开展。
1.应用平台提供方是指建设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平台的企业,利用基础平台提供方建设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负责根据业务使用方的需求生成“中间号”,管理个人已实名手机号码与“中间号”的绑定关系,可对发送给“中间号”的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并转发,相关业务属于呼叫中心、多方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一种新形态。
2.基础平台提供方是指建设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的企业,负责完成信令路由和互联互通等工作,实现通信鉴权控制、号码变换、信息处理、话单、通信记录留存等功能,相关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基础平台应为符合条件的应用平台提供接入服务,共同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3.业务使用方是指委托应用平台提供方为其个人用户提供号码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试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的从业经验;
(4)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可满足码号资源管理、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和失信名单或电信网络诈骗联合惩戒行业禁入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证明材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也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作为基础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持有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许可。
(三)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条件
为满足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码号资源需求,并与固定、移动用户号码明显区分,便于用户识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属于业务台号码,其网间结算费用由基础平台提供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应用平台提供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在提交试点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码号资源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码号资源使用申请,经其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实地查验后,对通过申请的予以批复。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基础平台提供方完成700号段开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建设工作。
(二)过渡阶段。试点准备阶段结束后,进入过渡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始受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新增业务统一使用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过渡阶段共3个月,存量业务使用的码号资源应在过渡阶段内完成调整迁移工作。过渡阶段结束后,除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除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外,不得擅自改变主叫号码;除700号段外,不得将其他号码作为中间号。
(三)试点阶段。过渡阶段结束后,进入正式试点阶段,全面验证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现模式、社会效果和安全保障能力。试点阶段共两年。获得试点批文和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提前退出试点、补充或退回码号资源。试点期间,各参与企业应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业务核查溯源相关工作,如存在试点要求落实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暂停试点,直至整改完成;出现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撤销试点批复和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三、相关要求
各业务参与方应严格遵守码号资源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实名制、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各项规定,制定本企业相关落实措施,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手段,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
(一)应用平台提供方
1.加强码号资源管理,按需申请、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码号资源,不得用于拨打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商业营销信息。应为不同的业务使用方配置相对独立、可明确区分的码号资源,不得在不同的业务使用方间混配码号资源,并做好使用登记。
2.应直接与业务使用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技术方案、码号用途和配置方案、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案、市场退出预案等内容,不得向未直接签订合同的业务使用方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及码号资源,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码号资源。
3.全面梳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清单,充分审核评估各类场景的安全风险,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完整、准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码号资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实现码号全生命周期管理。
4.建立完备的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综合防控体系,加强主叫号码范围管理,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处置。
5.承担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完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技术手段,依法对涉诈异常信息、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
6.建立业务使用方信用档案,对存在转租转售电信资源、利用虚假伪造订单信息使用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拨打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商业营销短信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使用方信息进行共享。
7.如提前退出试点终止经营,应至少提前1个月将市场退出方案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基础平台提供方
1.做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的路由数据制作及配置工作,保障网络的通信畅通,并集中统一管理基础平台。
2.做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的网间传送和管理,确保准确规范。
3.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开通话音、短消息等必要业务,鼓励根据业务发展和安全需要不断完善支撑功能。
4.在为应用平台提供方提供网络接入前,应依法登记应用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信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全量、准确、及时留存相关使用数据,数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5.在与应用平台提供方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其营业执照、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及技术实现方案、码号分配及管理方案、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案和网络、数据与信息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
6.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通码号,并在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码号开通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7.如应用平台提供方提前退出试点终止经营,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暂停或终止开展业务,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基础平台提供方应继续做好存量订单的通信服务。
(三)业务使用方
1.获得试点批复的应用平台提供方向其提供的专用码号资源应仅用于为其个人用户提供服务,并需委托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码号资源。
2.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征得用户同意后依法依规提供号码保护服务。
3.加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使用场景和使用人管理,防范将号码保护服务用于拨打诈骗、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诈骗、商业营销信息等,严禁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用于注册绑定互联网应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属地应用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在申请阶段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正式施行事宜。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更新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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