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这些违规可举报!扬州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函

【来源:扬州新闻广播】

为强化物业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日前,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就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发布《政策提醒函》。

《政策提醒函》指出,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应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或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长年公示栏,具备条件的可同时采用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社区网络、“微信公众号”、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

长年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

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代收代支费用,经营公共设施、设备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等产生的收支收益情况,实行包干制方式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和管理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实行酬金制的,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30日。

二、不得擅自、重复、超标准收费

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立账清晰、真实,对代收代支费用的余额不得挪用或长期滞留。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定期如实公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公共能耗费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或单独列支的,不得重复计费。

对提供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服务者,《政策提醒函》指出,充电费用包含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列示。电费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实行明码标价。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上述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价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价格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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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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