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官如何审判“花和尚”?

对僧人来说,

除杀戒外,以淫戒为重。

僧人一旦犯了淫戒

即入奸罪。

那么,宋代司法官

会如何审判

犯了奸罪的僧人?

本文正文摘选自新版

《宋代的身分与审判》

【正版新书】 宋代的身分与审判全2册 天津人民出版社 柳立言 著 ¥75.1 购买

柳立言 著 赵晶 修订

内容有所删减。

小标题为此次引述新拟。


僧人犯罪后面对司法审判,处境可能相当不利,因为一般都认为僧人应较凡人更为守法,犯僧自应加重惩罚。

至迟从唐律开始,僧人犯盗和奸,处罚重于凡人。

例如凡人与无夫之妇女和奸徒一年半,僧人则加二等徒二年半,和奸之妇女仍徒一年半。凡人与有夫之妇和奸徒二年,僧人则徒三年,和奸之妇仍徒二年。

现存宋代案例不多,内容较详者更少,以下分析自有其局限性,只能一窥为数不多的司法者对色僧之处置。

(一)依法处置

我改判并非乱改,sorry,

我有法可依,我有法必依!




案件发生在南宋晚期广南西路桂州的永福县。僧人妙成与妇人阿朱通奸,被阿朱之夫黄渐的雇主因他事揭发,初判是把妙成与黄渐各杖六十,阿朱免刑但射充军妻,即押到军营,由军士以射箭或其他方式竞标,胜者娶之。

黄渐不服上诉,复审者范西堂批评初判“此何法也?”

因为僧人与有夫之妇和奸应徒三年,妇人则徒二年,但是否以奸罪起诉妇人及是否离婚,视乎其夫是否提告,而黄渐并无任何告诉。范西堂说:

“寺僧犯奸,加于常人可也,今止从杖罪。妇人和奸,从徒二年可也,今乃免断。妇(免)断,寺僧减降,不妨从厚,胡为黄渐与之同罪?胡为阿朱付之军人?重其所当轻,而轻其所当重,为政如此,非谬而何?”

这段话有几句流于精简,要跟判词其他地方综合起来解读,大意是说:阿朱应徒二年而不徒,僧人应徒三年而仅杖六十,不妨说是初判从宽;矛盾的是,既然有意从宽,初判为何把无罪的黄渐也同杖六十,又把阿朱强行与黄渐离异、射充军妻?该轻判的却重判,该重判的却轻判,这样处理政务,难道不荒谬吗?

宋 《景德四图》(局部)


何以如此荒谬?范西堂怀疑是某些初审吏员“必有取受”,意即受贿,乃各从杖一百。对阿朱的处罚,是交还其夫黄渐,逐出永福,如敢返回,先杖一百。对僧人的处罚,是从永福县交到同州的灵川县编管。

范西堂还说:“守令亲民,动当执法,舍法而参用己意,民何所凭?”强调自己依法审判,没有掺杂己意,事实上他多次引法和标榜“法意”,以指出初判的违法,例如说:“在法:诸犯奸罪,徒二年,僧道加等。又法:诸犯奸,许从夫捕。又法: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捕必从夫,法有深意。……未闻非夫入词,而断以奸罪,非夫愿离,而强之他从,殊与法意不合。”何况朱氏有一幼子,若母子分离,不但违反天伦,而且难保幼子生存,“以政事杀民,此其一耳”。

令人好奇的,首先是告奸既要从夫,而黄渐并无告诉,范西堂在判词里也提到“只因(黄渐之雇主)陶岑与寺僧交讼,牵联阿朱,有奸与否,何由得实。……若事之暧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则今之妇人,其不免于射者过半矣”。似乎对应否受理第三者的告奸有些犹豫,不过最后还是处罚阿朱和僧人。

其次,宋代适用折杖法,徒三年可折为脊杖二十,但僧人仍被交付邻县看管,也许是鉴于奸案之故。

宋 《景德四图》(局部)


不过在其他案件中,也有执法者坚持“在法:诸奸,许夫捕。今(其夫)李高既未有词,则官司不必自为多事”。看来宋代的和奸罪摇摆于私领域(家务事)和公领域(社会风化)之间


(二)逾法处置

我讨厌佛,而你僧人犯了罪,

这不能怪我下手重吧!




本案发生在南宋晚期的隆兴府,执法者包恢秘密处死淫僧,且被载入《宋史》作为治绩,后来官至从二品的枢密院副长官,与副宰相等人合称执政官。可见逾法处置淫僧得到某种程度的默许:

有母诉子者,年月后状作“疏”字,(包)恢疑之,呼其子至,泣不言。及得其情:母孀居,与僧通,恶其子谏,以不孝坐之,状则僧为之也,因责子侍养。(子)跬步不离,僧无由至,母乃托夫讳日,入寺作佛事,以笼盛衣帛,因纳僧于内以归。恢知之,使人要之,置笼公库,逾旬,吏报笼中臭达于外,恢命沉于江,语其子曰:“为汝除此害矣。”

简单说,寡母告子不孝,包恢看到状子的“疏”字,怀疑有第三者,但儿子坚不吐实,只是哭泣。

根据五听之法,儿子并非无良,且为寡母隐瞒不法情事,原来是寡母与僧人通奸,嫌儿子劝谏,遂告子不孝,除之而后快。

不孝属十恶,是常赦不原的大罪,不死也得流放,可见寡母受僧人(疏状者)蛊惑,丧失母子亲情。

查明真相后,包恢体谅儿子的孝心,放过寡母,没有追究通奸和唆讼之事,并巧妙地回应不孝之讼,责令儿子好好侍奉寡母。

儿子寸步不离,僧人苦无机会,寡母乃安排僧人暗度陈仓,被包恢破局,僧人惨死。

僧人奸情曝光,又教母讼子,包恢不追究已属万幸,竟不知收敛,再次冒险求爱,可说为情害人,亦因情送命。

宋 《宋高宗书孝经马和之绘图》(局部)


虽说捉奸成双,但和奸之一方不一定获罪。讼子的寡母两次幸免追究,很明显是因为孝子的关系,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难以寻求规律之处,只能说当母亲犯罪时,母子关系(通常是亲生母子)是影响审判的重要因素。

僧人罪不至死而被秘密处死,比凡人不如,可能正因为是僧人的身分,让包恢觉得应加重惩罚。

他是理学名臣,度宗比之为程颢、程颐,这个学派的士大夫以排佛著称(事实上是一面吸收佛学一面批评佛教),在审判僧人时会不会有所偏颇,值得进一步研究。也就提出疑问,审判者本人的宗教倾向和对某些宗教的看法如何影响他们的审判?

笔记小说未可尽信亦未可不信,其间竟载有包恢案的翻版。

宋 《宋高宗书孝经马和之绘图》(局部)


僧人垂涎小商之妻,勤买胭脂果饼,四目交投之际,爱意频传。妻子谓丈夫在家,不方便办事,僧人乃倾囊中所有,让丈夫到外地经商,留下娇妻独守空房。是夕正要燕好,忽闻叩门之声,原来是丈夫回家取物。妻子让僧人躲进空箱,随即上锁,与丈夫合力抬至野外抛弃。僧人大难不死,被逻卒发现,抬回官府。打开一看,裸僧现形,官员为之大笑,心知其故,“勿问,复钥笼,投诸江”。

官员把受害人淹死,不但没有口供,也等于淹灭证据,便很难将设局骗财的夫妻绳之以法,大抵是觉得僧人罪有应得,反映官员对色僧的反感。

(三)无法处置

没错,要公平、要正义,

可他上头有人,我该咋办!




本案发生在南宋晚期两浙东路处州芝溪寨一带。僧人禁锢平民之妻,是何居心,不问可知。平民告官,僧人反咬平民盗物。

从判词可看到执法者咬牙切齿,一方面是正义难伸,另一方面是官威不振,竟对付不了一个和尚

僧行满,诉吕千乙盗己之物,吕千乙又诉僧行满关留其妻。盗物、留妻,情理俱重,两词未知虚实,自合由东县追会供证,从公定断。

夫何一妄男子,自称系是徐通判宣教,直至厅前,欲代僧行满出头。当职使厅子再三传语,谕令自重,方且退厅。不旋踵间,又用赵秘阁衔名封状,假作亲书小帖,乞免追僧。

使寓贵果于庇此妖僧,只得私下与两争人和对,岂有一僧关留百姓之妻,不伏出官,却又反执其夫为贼之理?此是有天无日世界!知县若复曲徇,当何面目见吏民乎?

郑坚承牌引追人,辄受徐宣教亲手付度官会三十贯,纵令藏匿行满,勘杖一百,押下芝溪寨拘锁,并监赃,仍具因依申州,开落名粮。徐通判盛德令名,士论推敬,见任自在严陵,未委何人辄敢假借本宅宣教名目,挠官府而害乡民,专人具申严州审会。仍照已行,别给牌引催追,并追徐宅干人。

清 《四时欢庆图》(华献优昙)


即使吕氏确有盗去僧人财物,僧人把吕妻禁锢,已犯强掳人妻之罪,须接受审判,何况吕氏有无盗物,还要对质。

官府下令拘提僧人到案,但吏人郑坚受贿,让僧人躲藏起来。行贿者是一位士人,自称出自徐通判家,并拥有宣教郎的头衔。

开庭时,僧人缺席,徐宣教却直闯公堂,要替僧人“出头”,大抵是代为陈词答辩。碍于对方的身分,执法者不便把宣教郎径行驱逐,仅吩咐下属再三劝谕,让他离去。

过了不久,宣教郎又再出现,可能觉得自己不够分量,这次带来密封信件,上面署有“赵秘阁”三字。赵秘阁大抵真有其人,是一位因退休或待阙而寓居该地的达官贵人。

看到高官的名衔,执法者不敢置之不理,打开一看,竟是要求不把僧人拘提到案。执法者也是高级官吏,终于忍无可忍,喊出“岂有一僧关留百姓之妻,不伏出官,却又反执其夫为贼之理?此是有天无日世界!”

可见执法者已经知道案情真相:僧人禁锢吕妻是真,控告吕氏盗物是假,乃要求县令不得曲徇、重罚受贿吏人,并加紧拘提僧人。

执法者知道,关键人物是徐宣教,犯行包括闯闹公堂、行贿,甚至伪造文书。就常理判断,徐宣教应是徐通判的亲属,因徐通判的恩荫而得到宣教郎的头衔,要追究实在有些麻烦。

明 《岁华纪胜图》(浴佛)


执法者于是三管齐下:

一是派专人通知在严州任职的徐通判,

二是拘提徐府干仆(僧人应是藏在徐府),

三是准备下台阶,声称宣教郎是冒牌货,与徐府无关。

大抵只要宣教郎不再干预办案,前事便可免究。执法者说:“使寓贵(赵秘阁)果于庇此妖僧,只得私下与两争人和对。”

听来是不满赵秘阁干预司法,但亦似在暗示他们安排僧人与吕氏和解,这当然有些曲法了。

本案明白显示,还算有正义感的高级士大夫,面对特权阶级的介入,执法也难免绑手碍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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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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