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3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注册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产生,由交易商协会聘任,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 文件进行评议的专业人士。
注册专家由投资者、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和其他机构等代表组成,其中投资者代表占比不低于30%。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以下 简称注册专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注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 透明度,完善注册工作机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 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产生,由交易商协会聘任,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 文件进行评议的专业人士。 注册专家的选聘、履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专家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依规、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注册专家进行履职管理。
第二章 注册专家遴选
第五条 注册专家由投资者、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和其他机构等代表组成,其中投资者代表 占比不低于30%。
第六条 注册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奉公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认真负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三)熟悉经济金融专业知识,精通经济金融或债券相关 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五年以上债券领域等相关工作经验;
(五)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管理,并以独立身份从事注册 文件评议工作;
(六)能保证相应的履职工作时间;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注册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单位 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推荐相应数量注册 专家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相关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注册专家名单由交易商协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 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交易商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权机构审 议通过的注册专家名单应在交易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注册专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注册专家任 期届满且新选聘注册专家尚未就任前,原注册专家应继续履行 职责。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可在每届注册专家任期内,根据市 场发展及注册发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注册专家构成。
第三章 注册专家履职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议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并对注册项目 发表注册意见;
(二)对相关中介机构日常注册发行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三)提供与注册相关的专业咨询意见;
(四)完成交易商协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注册专家不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 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二)按要求参加注册会议,每年参会次数不低于2次,因 回避原则抽取次数低于2次的除外,且不高于年度参会次数上 限,年度参会次数上限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项目注册情况、 注册专家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
(三)妥善保管注册文件,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及相关机 构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泄露注册会议讨论内容和评议情况;
(五)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干扰其他注册专家正常发表意见;
(七)未经交易商协会许可,不得以注册专家身份从事与 履职无关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交易商协会利益的活动;
(八)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九)交易商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注册专家有义务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反映任何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注册专家评议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专家应于收到注册 文件当日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其亲属担任相关企业或关联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为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 级、审计、法律等相关服务的;
(三)本人亲属的工作内容与评议项目主承销、评级、审 计、法律等业务相关,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亲属,指注册专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本条所称关联方,指在各注册评议项目审计报告中所认定 的关联方。
第四章 注册会议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议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从 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五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一名召集人 主持会议,组织注册专家讨论发表意见。注册专家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注册发行部门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 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
(一)涉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
(二)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 注册会议的; (三)参加过前一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会次数高于年度参会次数上限的;
(五)因故无法参会或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注册会议可分类随机抽取参会专家,每次注册会议抽选的 参会专家至少涵盖一名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类型注册专家均因 故无法参会或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七条 注册发行部门组织注册会议时,可充分兼顾注 册项目数量、注册专家回避频次等注册发行工作实际,合理安 排注册会议场次,保障注册专家参会权利。
第十八条 注册专家通过参加注册会议对注册项目发表意 见。注册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线上等方式召开。 注册专家线上参加注册会议的,应确保具备独立场所、稳 定网络环境等必要条件,会议期间不从事与会议无关的其他工 作,遵守会议信息知悉范围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出席注册会议,有权查阅 评议注册项目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出席注册会议前应认真审阅 注册文件并做好评议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独立 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 无故迟到、缺席。 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注册会议的,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后,可由注册专家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五章 注册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注册专家任期内履职 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反馈推荐单位、注册专家,并可商请推荐 单位重新推荐因故确不能满足履职要求的注册专家。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对注册专家履职 情况进行评价,并可根据注册专家履职情况,调整参会次数要 求及设置抽取间隔期。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关注注册专家日常履职情况和暂 停履职情形,为注册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专家身份 自动失效,注册专家本人及推荐单位应及时告知交易商协会秘 书处:
(一)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因公司信用类债券 业务受到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以上的自律 处分的;
(二)注册专家从原推荐单位离职或不再从事债券领域相 关岗位工作的; (三)推荐单位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四)注册专家本人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专家的情形。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权机构 报告注册专家身份自动失效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商 协会秘书处可暂停相应注册专家履职;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第二 项规定的,取消注册专家身份,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 有权机构报告;对于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提请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等有权机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注册专家身份失效或解聘后,原推荐单位在本届任期内可申请增补注册专家,但因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注册专家可根据交易商协会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交易 商协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制度程序领取专家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 依据相关自律规则进行自律处理,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自律 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 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更新时间: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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