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个体工商户登记迎来重大变化
7月15日起施行!
6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迎来重大变化!
划重点!!!
1.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2.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3.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4.该规定自7月15日起执行。
02
个体户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
一、增值税
(一)满足一定销售额标准免税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元,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此优惠3%征收率的可以享受。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即征即退和免征
二、附加税费
1.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三、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等
更新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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