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印发!南京给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上规矩”

当前,南京低空飞行活动频次逐渐增大,亟须建立低空飞行安全共治共管机制。近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助力无人机安全、有序、高效飞行。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民用无人机所有人应实名登记,个人应有操控员执照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根据规定,民用无人机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称“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无人机。在南京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无人机运行人),可以将其在“UOM平台”上实名登记的二维码上传至市飞服平台成为本市注册用户,市飞服平台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核验、空域申请、计划申报等便捷服务。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本市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民用无人机运营合格证,使用微型民用无人机或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的除外;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使用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投保责任保险。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除外。

在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飞行,无需提交申请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等区域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

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120米,农用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无人机运行人使用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提交空域使用申请。

无人机运行人根据低空飞行场景的需要确需临时使用管制空域的,应当按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飞服中心可以提供协助办理服务;临时使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已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管制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由市飞服中心协助统筹调配。

无人机运行人可通过市飞服平台查询无人机飞行的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

飞行活动应提前1天申报,部分型号无人机应安装电子围栏

市飞服平台可以向无人机运行人提供管制类服务、协同类服务和信息类服务等空中交通服务。无人机运行人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于飞行活动开展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报飞行计划。

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以及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轻型无人机应当安装并使用无人机电子围栏。

无人机运行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操控员对其操控的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安全直接负责。飞行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及航空安全和地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意外事故发生;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应当迅速向公安、应急管理和市飞服中心等部门报告;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无人机运行人应当在无人机降落后24小时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对无人机的违法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机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无人机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相关人员停止飞行,依法实施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技术防控,以及扣押有关物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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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2

标签:数码   无人机   低空   南京   规矩   部门   空域   机运   行人   管制   管理机构   平台   交通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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