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米特里策应被红牌罚下;亚泰对阵新鹏城进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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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8月27日,中国足协公布了最新一期裁判评议,其中浙江vs津门虎一战米特里策应被红牌罚下,长春亚泰vs深圳新鹏城一战,亚泰队进球应判罚进球无效。

2025赛季第二十四期裁判评议认定2例裁判错漏判

本期共评议及认定8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联赛、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2轮,长春亚泰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45+2分钟,长春亚泰10号队员对深圳新鹏城4号队员犯规,之后长春亚泰10号疑似踩踏深圳新鹏城4号。裁判员判长春亚泰10号犯规,但未针对踩踏动作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的踩踏动作构成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长春亚泰10号队员的踩踏动作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长春亚泰10号右脚落地前有避免踩踏到对方的躲避动作,之后的踩踏属于意外接触,无需出示黄牌。裁判员仅判罚之前的草率犯规,而未针对踩踏动作做出出示红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2轮,长春亚泰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50分钟,长春亚泰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号队员在中场争顶头球时对本方7号队员犯规,对方得到控球权随后取得进球,应判对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在中场争顶头球时,空中来球的落点处于深圳新鹏城7号队员可触球的范围内,长春亚泰2号队员在争抢时,使用手臂限制对方队员动作,起跳后又使用身体压制对方队员,从而争抢到头球,属于犯规。在后续进攻过程中,虽然守方深圳新鹏城队员有触球,但仅为阻挡对方带球,并未控球或阻断对方本次进攻,因此之前双方争抢头球属于本次进攻发起阶段的起点。应判攻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VAR应介入。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2轮,长春亚泰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55分钟,深圳新鹏城2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控球时倒地,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裁判员判深圳新鹏城27号越位犯规在先。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7号并未处于越位位置,不应被判越位犯规,之后对方4号对本方27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VAR在检查越位位置操作时,传球瞬间的关键帧选取、双方队员身体部位选择、画线及比对等操作均正确,得出的攻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的结论正确。深圳新鹏城27号在球经对方队员折射后触球,构成越位犯规。助理裁判员判断正确,裁判员判深圳新鹏城27号越位犯规在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22轮,长春亚泰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90+6分钟,深圳新鹏城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长春亚泰4号队员争抢高空球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4号对本方9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空中来球的落点属于双方均可争抢的范围,长春亚泰4号队员主动争抢并顶到球,双方属于正常争抢接触。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23轮(调赛),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65分钟,浙江俱乐部20号队员手臂击打到天津津门虎4号队员头部,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0号肘击本方4号,应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在认定中未达成相对一致。经询国际足联裁判讲师意见,评议组同意将此判例认定为:浙江俱乐部20号队员手臂击打对方队员的动作属于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VAR应介入此事件。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红牌。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23轮(调赛),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5分钟,浙江俱乐部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双方在争抢球权过程中,对方26号抬脚过高,浙江队得到控球权随后取得进球,应判对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争抢球权时,面对球所处的高度,使用脚争抢相对更为合理。天津津门虎队员使用头部全力争抢未成功,浙江俱乐部26号队员先触球后立即收脚避免了与对方头部的接触。浙江队26号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以及判后续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23轮,海门珂缔缘VS广西恒宸。比赛第88分钟,海门珂缔缘57号队员接本方传球进攻至对方罚球区,广西恒宸21号队员铲球,随后海门珂缔缘57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1号铲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恒宸21号队员铲球试图拦截对方队员传球,并未对对方队员犯规或造成其倒地。海门珂缔缘57号扣球后腿部继续向前移动造成了双方的接触。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23轮,广州蒲公英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43分钟,湖北青年星10号队员接本方传球进攻至对方罚球区,广州蒲公英16号队员与其发生接触,湖北青年星10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6号对本方10号犯规,破坏了本方进攻机会和得分机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侧背部相互接触以争抢位置,接触力度可接受,且均有争抢球机会,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广州蒲公英球员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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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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