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会计上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如何加计?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确定研发费用?
首先,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研发设备持有期间,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月计提折旧。常见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因此,即使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选择对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仍需遵循常规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用的加计并非是依赖会计处理。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应按照一次性扣除的金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其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归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六)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根据上述规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研发费用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进行归集,而非一次性扣除的金额。
鲍泽玉,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从业20余年来,在财税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谙熟企业和政府会计准则。多年来,专注于为各类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审计、绩效评价、税务和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曾主导和参与多个大中型企业的财务审计、涉税鉴证、税务合规计划,精准识别复杂财税风险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更新时间: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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