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速览:
1. 《魔兽世界》私服在美国被起诉侵权
2. 法院二审认定百度旗下Apollo为驰名商标
3. OpenEvidence诉Doximity窃取AI系统核心提示词
4. 非法爬取地图数据超8亿条获刑
5. “先享后付”场景中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合法边界
6. Headwater起诉腾讯专利侵权
7. 仿冒“铠甲一号”监视器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年8月29日,暴雪娱乐(《魔兽世界》游戏开发者)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魔兽世界》私服“乌龟服”运营团队(TurtleWoW)侵权。暴雪核心指控“乌龟服”未经授权使用暴雪的游戏代码、美术资源等;且在宣传运营中使用暴雪的品牌素材;接受玩家捐赠,而其商业模式是建立在侵权基础上。
“乌龟服”并非一个简单的复制版私服,它基于《魔兽世界》经典的60级版本(又称“香草时代”),但开发团队在此基础上添加了大量原创内容,例如解锁了官方未开放的“翡翠梦境”、“吉尔尼斯”等区域,新增了超过1000个任务、新地图和副本,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平行宇宙”。许多玩家认为“乌龟服”提供了官方服务器未能给予的怀旧体验和积极的社区管理,例如有效打击工作室和违规交易,因此投入了深厚的情感。这是它能在玩家社群中获得极高人气并引起暴雪高度重视的关键原因。
根据诉讼文件,暴雪的指控主要围绕以下几点:(1)非法使用受保护资产。暴雪指控“乌龟服”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并使用其受法律保护的《魔兽世界》客户端代码、角色、地图、物品图标等核心美术资源来搭建和运营服务器;(2)侵犯商标权。“乌龟服”在宣传和运营中使用了《魔兽世界》相关的商标,这可能造成玩家混淆,误以为该私服与暴雪官方有关联。(3)通过侵权内容获利。尽管“乌龟服”名义上免费游玩,但其运营方接受玩家的捐赠,并提供可兑换虚拟物品的商城货币(如可购买幽灵虎坐骑、改名卡等)。暴雪认为,这种商业模式完全建立在对暴雪知识产权的非法利用之上。
目前,案件刚刚进入法律程序,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分析,基于以往类似案例,暴雪在此案中胜诉的概率极高。“乌龟服”运营团队在官方社群中表示“会一直存在”,并准备迎接挑战。有分析指出,一些私服可能会试图将服务器迁移到美国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规避打击,但这将面临技术和运营上的巨大挑战。
如果暴雪胜诉,玩家将无法再体验到“乌龟服”独特的自定义内容。尽管暴雪诉讼请求中包含“移交该项目的全部数据副本”,但这些玩家社区创作的原创内容被整合进官方游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近日,法院判决了关于百度“Apollo”商标驰名认定的维权案。百度公司旗下的“Apollo”自动驾驶平台虽在业界享有盛誉,但其商标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他人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未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经过一审败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最终认定“Apollo”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抢注商标予以无效。
百度公司于2017年申请注册第25047207号“Apollo”及图形商标,于2020年核准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该商标后转让至子公司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赛麦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第45434591号“APOLLO”商标,核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行李架、手推车”等商品上。
2023年,阿波罗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Apollo”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19年)前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程度,且两商标不构成近似,故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阿波罗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同样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阿波罗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阿波罗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11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这实质上意味着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应予无效。
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条件。北京高院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的认定:
1.“Apollo”商标是否驰名。二审认定已构成驰名商标。法院综合考量了认定其至迟在2019年已在“可下载软件”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因为Apollo作为科技部首批、唯一的自动驾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有着广泛宣传与巨额投入,2017-2022年累计广告投入5.36亿元,在央视、人民网等权威媒体获得广泛报道。截至2019年,拥有超1.2万名开发者、近40万行开源代码,与130多家行业巨头合作。获得“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全球自动驾驶开放平台领先品牌”等多项重磅奖项。
2. 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法院认为构成复制摹仿,诉争商标“APOLLO”与引证商标的字母部分完全相同,且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3.是否可能误导公众、损害百度利益。可能造成损害。尽管商品类别不同,但诉争商标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等商品与“Apollo”赖以驰名的自动驾驶软件领域关联紧密。加之抢注方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注册行为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不正当地利用了“Apollo”的市场声誉,可能淡化其显著性。
我们认为,百度“Apollo”商标案是一次经典的通过司法程序逆转行政裁定、成功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要求普通公众人尽皆知,而是强调在相关公众(本案中如汽车、科技领域的消费者、从业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百度旗下“Apollo”正是在其专业领域内达到了这一标准,有效维护了百度自身的知识产权。
OpenEvidence和Doximity都是目前在美国医疗数字化领域备受关注的公司,OpenEvidence核心竞争力在于其高质量的专业医学数据,Doximity的核心优势在于其庞大的用户基础,连接了美国绝大多数医生。OpenEvidence于2025年6月起诉Doximity,指控其通过非法手段(如冒充医生)窃取AI系统的核心“提示词”等商业机密。
Doximity于2025年9月向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提交动议,请求驳回OpenEvidence的起诉。指控OpenEvidence起诉过于宽泛、缺乏关键证据,其诉讼本质是打击竞争。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通过“提示词注入”等手段从公开的AI服务中获取的“系统提示词”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Doximity在动议中强调,OpenEvidence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Doximity实际获取并使用了其所谓的商业秘密。
Doximity对OpenEvidence起诉书中的每一项指控都提出了反驳:
1. 关于商业秘密盗用。Doximity抗辩称,OpenEvidence未能具体指认哪些信息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其描述的所谓秘密(如回答的布局、文献引用顺序等)只是可通过公开交互观察的平台特性,并非隐藏的代码或算法。更重要的是,Doximity指出OpenEvidence的验证系统存在缺陷,未对访问者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 关于非法访问计算机系统。Doximity援引判例法指出,OpenEvidence的平台是一个向公众开放的网站,其访问行为不构成《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所要求的“未经授权访问”。同时,OpenEvidence未能证明其计算机系统遭受了任何实际的损害或损失。
3. 关于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Doximity主张,其使用的NPI号码本质上不是《数字千年版权法》所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且,对AI模型进行自然语言提问与法律禁止的“规避”行为有本质区别。
4. 关于违反合同。Doximity指出,OpenEvidence的网站采用“浏览式协议”,用户无需点击同意条款即可使用服务。根据相关判例,这种协议可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外,OpenEvidence的诉状中并未主张其遭受了可赔偿的实际损害。
5. 关于诽谤。Doximity表示,其仅仅展示了OpenEvidence平台自行生成的回答,这些内容都是实质真实的,因此不构成诽谤。
我们认为,本案中Doximity主张,通过公开接口与AI系统互动所能观察到的行为、格式和输出,并不等同于隐藏的、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的源代码或核心算法,如果法院支持此观点,将确立一个先例,即单纯通过“提示词注入”等手段从公开AI服务中获取的“系统提示词”本身,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可能会迫使AI公司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如更严格的访问控制)而不仅仅是用户协议来保护其核心知识产权。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今年8月28日判决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以陈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李某某、吴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2023年2月,某知名地图软件公司发现其服务器遭遇异常爬取,单日被窃取地理坐标数据高达百万条,虽经拦截但对方技术高超,难以完全阻止。经查,李某某、吴某某供职于一家科技公司,需要大量餐饮、商超等数据生成商业报告出售给客户。他们嫌正规渠道获取数据效率低,遂寻求技术捷径。
李、吴二人技术能力有限,无法突破平台的风控系统。他们通过网络找到技术高手陈某某。双方约定以“100万次数据调用/400元”的价格,由陈某某专门编写能够绕过平台验证机制的爬虫程序接口提供给李、吴使用。李、吴使用陈某某提供的非法工具,累计爬取某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美食、商超类数据8亿余行;某地图软件公司的地理坐标类数据300余万次。
本案的两个核心难题在于:
1.“技术帮凶”如何定罪
陈某某仅提供爬虫工具,并未直接实施数据爬取,应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共犯,还是独立构成其他犯罪?
检察机关认定陈某某与李、吴素未谋面,是单纯的工具提供方,三者形成上下游协作关系。陈某某提供的程序是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或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其行为更符合《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这与李、吴构成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形成了清晰的区分。
2.如何为不售卖的数据“定价”
被爬取的两家公司商业模式不同,经济损失难以统一计算。地图软件公司提供有偿数据查询服务,损失可参照市场价格计算,而另一互联网平台公司,数据是其核心资源,不对外出售,无法直接估价。
检察机关提供了创新计算方法:(1)抓住核心成本。非法爬取行为消耗了该平台的大量服务器带宽,产生了巨额的流量费用,这是直接的经济损失;(2)解决证据难题。由于流量费用记录已过期无法调取,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3)科学建立模型。通过查明该公司稳定的流量结算标准,选取可比月份作为基准,测算出单行数据的平均流量价格;(4)秉持司法原则。在两种测算方法结果差异不大的情况下,采纳对嫌疑人更有利的最低价格基准。最终认定造成两家公司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最终裁定李某某、吴某某行为违反《刑法》第285条第2款,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陈某某行为违反《刑法》第285条第3款,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我们认为本案是打击数据黑色产业链的一个标杆性案例。对技术开发者或提供者来说,技术无罪,但应用有边界。编写、提供专门用于规避法律或技术限制的“黑客”工具,即使不直接参与后续犯罪,也将作为上游犯罪被严厉打击,“技术中立”不是违法的挡箭牌。对数据使用者来说,任何企业或个人在获取数据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绕过Robots协议、突破反爬虫机制等方式获取数据,无论出于商业目的还是研究目的,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最高法近日公布了一起关于“先享后付”公交乘车码服务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用户黄某欢认为信用服务商在未经其充分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信用信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服务商的收集行为合法合规,驳回了用户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3月7日,黄某欢在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勾选了“同意协议并开通”。协议中以蓝色字体明确告知,需要授权服务方获取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用于实名,并授权查询信用分作为风险评估参考。
黄某欢后发现自己在不知情下被开通了某信用账户,遂联系客服。客服解释是因开通乘车码的“先享后付”功能所致。黄某欢要求后,该信用账户被注销。
随后,黄某欢在开通另一城市的电子公交卡时,仔细查阅了类似协议,并于2021年4月自行再次注销信用账户。
2021年10月,黄某欢提起诉讼,指控某信用公司存在误导、强迫开通信用服务的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本案中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裁判规则:
2. “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认定。在“先享后付”业务中,信用服务商为了评估用户信用风险、决定是否提供垫资服务而收集必要的用户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情形。
3. “告知-同意”规则的履行。即使属于“合同所必需”可以不需单独同意,信息处理者仍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本案中,通过加粗、标蓝、突出显示等方式提醒用户阅读协议,被视为已尽到告知义务。
4. 用户选择自由。服务提供者并未强迫用户必须使用该服务,用户仍可选择现金、实体卡等其他方式乘车,并且提供了便捷的账户注销和授权关闭渠道,保障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5. 最小必要原则的遵守。信用服务商仅收集与实现“先享后付”功能直接相关的最少必要信息(如进行信用评估所必需的信息),并向合作方提供“准入与否”的结论性意见,而非原始数据,符合最小必要原则。
我们认为,当前各个平台都在陆续推出自己的“先享后付”服务,本案为后续开展类似“先享后付”信用业务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作为用户,在享受数字服务便利的同时,更应养成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和授权内容的习惯,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025年9月18日,美国Headwater公司在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对腾讯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号为US9,198,117;US9,615,192;US10,321,320,涉及到《绝地求生:移动版》(PUBGMobile)、微信(WeChat)等应用的推送消息技术。
Headwater由无线通信领域的专家格雷戈里·罗利(GregoryRaleigh)博士创立。罗利博士是MIMO(多输入多输出)技术的奠基人之一,该技术是4G和5G通信标准的核心,他在多个领域拥有超过350项专利。该企业本身不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其主要业务是通过收购专利、然后向其他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来获取赔偿或许可费。Headwater是美国近年来最活跃的起诉者之一,其诉讼名单上包括苹果、谷歌、亚马逊、三星等几乎所有美国主要科技公司和网络运营商。
Headwater指控腾讯在其热门应用程序中,为实现推送消息功能(如通知、内容更新)而使用的技术,侵犯了其拥有的三项专利。这些专利涉及一套“安全高效的推送消息架构”,旨在解决传统系统中存在的安全与效率瓶颈。
就在起诉腾讯前不久,Headwater刚在与三星的诉讼中获得一审胜诉(判决赔偿2.788亿美元),并随后与三星达成和解。此外,它也与威瑞森(Verizon)、AT&T等公司达成过和解,这为其后续诉讼提供了资金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腾讯在短短两周内在美国遭遇的第二起专利诉讼。在2025年9月4日,另一家名为InteractiveContentEngines,LLC(ICE)的公司也就流媒体技术起诉了腾讯。这表明腾讯在美国市场面临的专利风险正在增加。
我们认为,这期诉讼是由典型的非专利实施主体发起的诉讼,其具备强大的专利储备和丰富的诉讼经验,Headwater通常会利用诉讼和后续的和解金来资助新一轮的诉讼。腾讯的应诉策略需进行审慎选择。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近日,沈阳中院公布了一起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判决书。原告瑞光公司的“铠甲一号”监视器便携箱的包装装潢被法院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百视悦公司生产、销售的“百视悦21.5寸大师版防护箱”使用了与该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洛阳瑞光影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瑞光公司”)认为,其“铠甲一号”监视器便携箱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而被告深圳市百视悦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百视悦公司”)生产、销售的“百视悦21.5寸大师版防护箱”使用了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名销售商也被一同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围绕以下四个核心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
焦点1:原告的包装装潢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定受保护。法院根据瑞光公司提交的该商品所获荣誉、宣传推广力度、参展频次、销售范围和时间等证据,认定“铠甲一号”监视器便携箱的包装装潢在中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焦点2:被告百视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尽管双方的包装装潢都可能拥有专利,但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判断与作为商业标识的装潢近似判断标准不同。经隔离比对(即不将两个产品放在一起直接对比),被诉侵权装潢与原告的装潢高度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百视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3:两名销售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认定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本身亦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但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两名销售商(乔安电子经营部、广乔公司)是“明知”侵权商品而销售,且销售商提供了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法院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被告百视悦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采用涂改等方式去除库存商品上的侵权装潢,实质上是要求其销毁侵权标识;被告百视悦公司向原告瑞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人民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包装装潢可以受独立保护,即使产品本身已获得专利保护,其经过市场检验形成知名度的包装装潢同样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商业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力保护。法律打击的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那种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模仿行为。此案也明确了销售商的法律责任边界,即如果能证明商品来源合法且并非明知侵权,可免于赔偿,但仍需停止销售。
更新时间: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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