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0-36月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条件

29日,记者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条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审查细则》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是指以牛(羊)乳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0~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按适用月龄分为3段:

婴儿配方液态乳(0到6月龄,1段)

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6到12月龄,2段)

幼儿配方液态乳(12到36月龄,3段)

《审查细则》要求,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不得以委托、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不得以乳粉复原,或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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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02

标签:育儿   月龄   液态   婴幼儿   配方   市场监管   总局   条件   许可   乳粉   细则   蛋白   婴儿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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