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_今日上海_上海要闻】
记者 张杨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国资委获悉,近日市国资委出台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有效盘活空置资产,减轻承租户经营压力,激发城市商业活力。
据了解,此次管理办法在规范性前提下给予监管企业自主灵活性。规范性方面,禁止拆分标的规避公开招租、设置隐形壁垒破坏公平竞争。
灵活性方面,一是优化了租赁周期的管理机制。以往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此番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可根据租赁项目实际投入、用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制定单次租赁期限应严控低效长租。如租赁期限超五年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并纳入监管企业或其授权的子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二是优化了合同变更的管理机制。以往合同变更需要重新上交易集团平台招租,此番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租赁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租赁面积或租金价格的,由原决策主体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可不公开招租的情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管理办法界定,聚焦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涉及园区产业招商、大型百货、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等场所内开展专业零售及批发、酒店内配套商业等相关租赁,且监管企业自行制定出租规则等情形可不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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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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