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是一场快乐的韩国之旅,没想到却成为一个女孩一生的噩梦。
2025年6月18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关于前偶像组合NCT成员,文泰一的庭审正在进行。
文泰一和另外两名男子,被指控轮奸了一名中国女子。
在法庭上,这三人当庭承认了“特殊强奸罪”的指控,而检方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7年有期徒刑。
那这起震惊众人的跨国性侵案,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
时间回溯到去年的6月13日凌晨,首尔梨泰院作为本地人玩乐的聚集地,自然也吸引了很多海外游客。
一名中国姑娘刚进入了梨泰院的一家酒吧,就被文泰一和他的两个朋友盯上了。
他们主动上前搭讪,女孩见到是自己喜欢的偶像,开心的不得了。
更是放下警惕的和文泰一一行人拼了桌,一起玩。
文泰一见女孩心思简单,便用眼色示意同伴。
估计他们也不是第一回这么做了,几个人十分有默契的陪女孩喝酒玩闹。
这种和偶像近距离的梦幻场景,让女孩的兴奋完全遮掩了在异国的不安。
只一杯一杯的喝下了,对方递过来的酒水。
很快女孩就不胜酒力,昏昏欲睡。
他们借着女孩醉酒无力反抗,连哄带骗地把她扶上了出租车。
女孩在半醉半醒之间,根本不知道自己正被带往危险之地,车子一路开到了文泰一位于方背洞的住所。
从凌晨4点到4点半这段时间里,这三个丧心病狂的人,对完全失去意识的女孩实施了轮奸。
这短短的半小时,对女孩来说,却是无比痛苦漫长的煎熬,身心都遭受了极大的创伤。
更让人愤怒的是,这三人在犯下如此恶行之后,不但没有丝毫悔意,还想尽办法逃避追查。
他们故意篡改出租车的GPS定位,让行车记录显示出租车前往了其他地点。
他们心里打着如意算盘,想着利用姑娘是外国人的身份,阻碍姑娘报警,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是女孩并没有让他们如愿,直接把他们送上了法院。
在庭审中,文泰一说自己已经被公司解雇了,现在靠着在餐厅兼职维持生计。
他还强调自己提交了自首书,并且和受害者达成了和解。
还费了很大的劲拿到了受害者的不处罚申请书,以此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可检方当场就对他的说法进行了驳斥,检方拿出了群聊记录作为证据,记录里清楚地显示。
这三人在案发前就一直在讨论“别让她睡着”“怎么避开监控”之类的话题。
这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根本不是文泰一所说的意外犯罪。
而且所谓的“自首”,也是警方追查了两个月,锁定他们这些嫌疑人之后,文泰一才提交的自首书。
这怎么能算主动投案呢?至于那份“和解协议”,检方也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受害者很可能是在胁迫之下,签署的这份协议。
毕竟从常理来说,遭受了这么严重的伤害,谁会轻易和解呢?
并且在法律层面,和解也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要减轻量刑。
所以检方最终请求法院判决文泰一三人各7年有期徒刑。
对于这个结果,很多中国网友表示:才这么轻吗?
说到这,咱就得好好对比一下中韩两国对于轮奸罪的判罚。
在韩国,法律规定轮奸罪的判罚是5年起步,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如果犯罪对象是外国受害者,按照规定是要加重处罚的,但是一旦罪犯和受害者达成和解,就有可能减轻处罚。
在这起案件里,按照韩国法律的标准,7年的判决也是合理的。
再看看咱们中国的法律,对于轮奸案,通常的判罚是10 - 15年。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造成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其他极其恶劣后果的,那可就会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这么一对比,差距就很明显了,同样是轮奸犯罪,韩国的判罚和中国相比,却是轻不少。
另外对于这起案件里,受害者会和犯罪者,达成协议的事情也让很多人不解。
从正常的角度看,遭受了这么严重的伤害,应该坚决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对。
但是,跨国案件里的受害者,面临的困难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
首先是语言障碍,在异国他乡,语言不通会给报警、取证、沟通等一系列后续的维权,带来极大的阻碍。
另外就是取证困难,性侵案件本身取证就不容易。
再加上是在国外,很多证据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难以获取。
还有文化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程序、社会观念都不一样,这也会让受害者在维权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所以,在这些重重困难之下,受害者可能出于无奈,希望能尽快结束这场噩梦。
这其中的心酸和无奈,恐怕只有受害者自己最清楚。
我们作为旁观者,实在没有指责的资格。
这起韩国歌手轮奸中国女子的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丑恶。
也看到了不同国家法律判罚的差异,以及跨国案件中受害者维权的艰难。
我们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也希望法律能够越来越完善。
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的图片、文字等素材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所有原创作者的权益,如有侵权、信息有误或其他异议,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即修改或删除。
更新时间:2025-06-20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