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开始实施。相比以往的政策,这次调整带来了不少重要变化。以下是8大核心变化点:
一、明确消费地原则
新规明确,判断一项跨境服务是否应在国内缴纳增值税,主要看服务是不是“在境内被消费”。只要服务的接收方在国内,或者服务内容与国内的货物、不动产等相关,就属于应在国内交税的范围。

简单来说,如果国内公司向境外支付佣金、技术服务费等,并且这些服务是用于国内业务的,那么付款方就有义务代为扣缴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范围缩小,无偿提供服务不再纳入
新条例将“视同销售”的情形明确限定为三种。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比如无偿借款、无偿出租、免费提供劳务等)不再被算作“视同销售”,相关细则也没有将其补充进去。

这对企业集团内部调动资源可能更灵活了,但同时也需注意,这样的安排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理由,避免引发关联交易方面的税务调查。
三、判断混合销售,重点看业务实质
过去,当一笔交易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时,通常按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销售额大小”来统一适用税率,有时会导致整体税负被拉高。
新条例引入了“主附关系”原则。判断的关键不再是金额,而是看交易的本质:哪个是主要目的、体现业务实质,哪个是附带发生、服务于主要业务的。

例如,快递服务包含收派、包装箱和运输等多个环节,虽然对应不同税率,但现在可以按其主要业务——“收派服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四、代收款不再一律算作“价外费用”
以往,代收的款项不管由谁开发票,一般都要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这可能导致同一笔钱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被重复计税。
新规明确,“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重点在于两个条件:一是发票必须由委托方开具,收款方只负责代收;二是相关合同里需要写明代收及开票的安排,收款方还应保存好付款凭证等资料。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卖货,B代收货款后转交给A,并由A直接向买家开票。这种情况下,B代收的货款就不用再缴增值税了。
企业需要检查涉及代收代付的合同,明确约定“由委托方开票”,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
五、反避税条款更加清晰
《增值税法》本身没有专门写“反避税”规则,但实施条例新增了一条,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对“不以合理商业目的为目的”的税收安排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通过一些安排来不当减少、推迟缴税,或者不当获取退税,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纠正。
这意味着,在增值税领域进行激进的税收筹划风险变大了,企业更应注重税务合规。

六、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仍然不能抵扣
大家关心的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说法:还是不能抵扣。
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贷款服务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支付给贷款方的相关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暂时不得抵扣。
不过,条例里用了一个“暂”字,并且建立了政策评估机制,为未来可能的调整留了空间。
另外要留意,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键看是否与应税交易直接相关。如果不是用于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七、进项税分摊:从被动清算到主动调整
以前,兼营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的纳税人,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税务机关可以按年进行清算。
实施条例把这项责任完全交给了企业:要求纳税人必须逐期计算,并且在次年1月的申报期内,主动根据全年数据完成清算调整。
企业如果没及时调整导致少缴税,可能产生滞纳金。建议业务复杂的企业建立进项税分摊的跟踪台账,可以考虑利用系统实现自动核算。

八、资产混用进项税处理:按价值区别对待
对于购进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集体福利)的资产,新规按资产原值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1、5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只要不是专门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其进项税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2、超过500万元的资产(如厂房、大型设备):需要先全额抵扣,再根据不得抵扣部分的用途比例(例如用于福利的建筑面积占比),按折旧额每年计算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企业可以建立“大额资产用途台账”,清晰记录资产的划分、折旧和用途变化。对于价值接近500万元的资产采购,可以评估是否适合拆分成几项来处理。
更新时间: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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