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总督作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其设置和辖区在不同时期略有调整,以下是清朝稳定时期(以乾隆朝后为主)及清末主要地方总督的概况:
一、主要地方总督(管辖省区军政)
1. 直隶总督
辖区:直隶省(今河北省、北京、天津及内蒙古、山东、河南部分地区) 地位:拱卫京畿,为总督之首,后期兼任北洋通商大臣,权重尤重。
2. 两江总督
辖区:江南省(后分江苏、安徽)、江西省辖区范围:今江苏、安徽、江西、上海及浙江部分地区,掌管全国财赋核心区,后期兼任南洋通商大臣。
3. 陕甘总督
辖区:陕西省、甘肃省(含今宁夏、青海东部)职能:兼顾西北军政,左宗棠曾任此职,后期新疆建省后兼辖新疆事务(未设新疆巡抚时)。
4. 闽浙总督
辖区:福建省、浙江省(含今台湾,1885年台湾建省后仍受其节制)
特点:管理东南沿海,兼理海防,鸦片战争后涉及对外交涉。
5. 湖广总督
辖区:湖北省、湖南省(明“湖广”省拆分后沿用旧称)
驻地:武昌(今武汉),掌控长江中游,清末张之洞任此职时推行新政。
6. 两广总督
辖区:广东省、广西省(含今海南)
地位:外贸重镇,鸦片战争前唯一对外通商口岸(广州)所在地,兼理海防。
7. 云贵总督
辖区:云南省、贵州省
特点:管理多民族地区,地形复杂,兼顾边疆防务与民族事务。
8. 四川总督
辖区:四川省(含今重庆)
历史变化:清初曾与陕甘总督合并为“川陕总督”,后单独设立,掌管西南枢纽。
9. 东三省总督(清末增设)
辖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东北改设行省后)
设立时间:1907年,为清末新政产物,取代此前的盛京将军等八旗驻防制度。
二、专务总督(非地方行政,侧重专项事务)
1. 漕运总督
掌管全国漕粮运输(运河沿线),驻地淮安(今江苏淮安),清末因漕运废弛而裁撤。
2. 河道总督
分“江南河道总督”(管理江苏、安徽段黄河、运河)和“河东河道总督”(管理河南、山东段黄河、运河),后合并为“河道总督”,专责治河,清末裁撤。
三、总督数量总结
常规地方总督:乾隆朝后稳定为 8个(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两广、云贵、四川)。
清末新增:1907年增设 东三省总督,使地方总督总数变为 9个。
专务总督:漕运、河道总督虽为总督衔,但不辖固定省区,职能特殊,通常不计入地方行政总督序列。
四、辖区特点
跨省管辖:多数总督管辖2-3省(如两江辖3省,直隶、四川辖单省但地域广阔)。
边疆侧重:陕甘、云贵、闽浙、两广总督兼顾边疆防务与对外交涉(尤其近代)。
职能演变:后期总督多兼“通商大臣”,参与外交、洋务,权力远超清初。
清朝总督制度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其辖区划分兼顾地理、经济与军事需求,是研究清代行政区划的重要线索。
更新时间:2025-05-06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