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在调研基础上,二次审议稿就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携犬入园规定、完善公园信息化和标识设置要求、规范公园经营活动等方面做出了细致规定。其中,二次审议稿积极回应公众需求,对携犬入园进行规范,本市拟规定,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其他类型的公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携犬人需承担入园期间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
携犬入园应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在今年9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农村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2位列席代表提出了意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调研,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将修订草案通过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调研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市司法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携犬入园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对携犬入园进行规范。对此,二次审议稿提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区域、时段。允许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携犬入园的管理规定,并在入口处公示;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禁止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口处设置禁入标志或者标识。携犬入园的,携犬人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规定,承担携犬入园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携犬入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本市已有法规关于禁止携犬入园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完善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分类分级管理是本市公园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二次审议稿对此进行了完善。在分类管理基础上,明确根据各类公园的资源特色、空间规模、承载量等情况,合理配置公园设施,划定功能分区。授权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公园分类管理规范,明确公园的管理服务要求。明确园林绿化部门根据体检评估结果,对公园进行分级管理。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本市公园信息化建设和标识设置应当进一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对此,二次审议稿明确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公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归集共享公园相关信息,提升公园服务的智慧化水平。园林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公园票务、活动、导览、停车、游客量等信息,提供游园咨询服务。
规定公园标识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家具范围统一规范管理;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制定公园标识的标准规范,并指导公园管理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公园标识。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本市公园将更有活力。二次审议稿提出,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提供餐饮、便利零售、旅游纪念品售卖、观光游览车乘坐、自行车租赁等配套服务,满足群众游园需求。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园配套服务领域。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园举办演出、展览、体育赛事、庙会等活动,发展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等业态,开发特色服务项目和特色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历史名园的管理单位进行景观风貌、造园技艺、历史文化等专业性研究,挖掘文化内涵和资源价值,开展与其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展览展示、科普教育、文创开发等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园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有所规范。对此,二次审议稿明确了公园内各类经营活动应当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依法经营,总量控制,接受监督。明确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类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禁止以任何名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文/本报记者蒋若静
更新时间: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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