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也可落户!厦门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优化后的落户条件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一)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二)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三)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思明区、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通知》明确了落户规则: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通知》所称住房租赁备案,是指在本市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居住登记,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在厦居住的,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

《通知》规定,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申请落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居住登记和落户工作。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厦门扎实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努力实现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的良性互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网站公开资料,2024年末,厦门全市常住人口535.0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91.01%。全市人口出生率7.08‰,人口死亡率3.65‰,人口自然增长率3.43‰。2024年末全市户籍人口309.03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88.3%。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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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05

标签:财经   厦门   市政府   条件   通知   户籍   人口   社会保险   人员   住房   工作   全市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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