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5〕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日

青海省关于逐步推行

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 免保育教育费时间和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西宁市和海东市公办幼儿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 执行;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幼儿,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标准,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等六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幼儿继续执行现行免费政策。

(三) 财政补助标准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各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在园幼儿人数,逐县核定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地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

(四) 财政补助分担方式依据省与市(州) 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免除保育教育费所需经费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的部分由省与市(州)县按8∶2的比例分担。对因免除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情况给予补助;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超出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实施步骤

(一)人数核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核定当年本地区享受补助人数,作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依据。

(二) 资金下达及清算各地要将免除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省级财政部门依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送的幼儿人数预拨资金。每年年底,各幼儿园根据实际在园幼儿,精准确定补助人数,并统计实际发生资金,于次年1月31日前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省级财政部门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清算并下达当年资金。2025年秋季学期免除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各地要按教育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规定足额配套资金。省级资金下达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30日内按标准将资金分配至各幼儿园。

(三)及时公示。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向幼儿及家长公示免除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除此之外,民办幼儿园还应公示获得的生均财政补助、家长需缴纳部分标准。

四、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西宁市、海东市学前二、三年家庭经济困难和六州学前二、三年所有在园幼儿继续执行原免除保育教育费政策。 三江源地区继续执行“1+9+3”政策,涉藏六州继续落实教育“三包”政策。各地现行资助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

(二)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在落实学前一年免除保育教育费政策和三江源地区“1+9+3”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政策,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三)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提升办园质量水平。各级财政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幼儿园事业收入等学前教育相关渠道资金,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规范资金使用,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修订幼儿园收费相关制度,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各类幼儿园平稳有序运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指导、市州统筹、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压实各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依照不同类型幼儿园,分类制定免除保育教育费工作方案,统筹做好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衔接工作。

(二) 夯实基础数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在园幼儿学籍信息管理,精准审核在园幼儿数据及受助信息,强化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做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为政策实施和资金拨付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

(三) 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相关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要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按规定向价格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学生学籍信息数据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界定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对政策落实、收费行为、资金使用、公开公示等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全省学前教育稳步健康发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渠道,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对幼儿园园长及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监制:刘幸海

责编:马靖

编辑:杨建民、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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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06

标签:育儿   青海省   学前教育   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   通知   幼儿园   行政部门   政策   财政   财政部门   省级   资金   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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