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住!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具备这些要点!

又迎来一年一度的毕业季。

租房成为许多毕业生

进入社会的第一步。

那么,对于这群社会“萌新”来说,

租房需要避免哪些“陷阱”?

这份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要点,

大家提前收藏起来吧!

合同名称建议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名称不明确,易引起管辖权争议。

租赁合同除了要载明租赁物名称、详细地址、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外,还要明确约定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租赁期限需明确起止时间,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外,需注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房屋是租赁合同的常见争议焦点之一,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以避免此类纠纷。

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约定履行。

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若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明晰有利于双方高效解决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需要结合守约一方的实际损失来考量,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

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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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11

标签:财经   要点   出租人   承租人   期限   损失   违约金   民法典   人民法院   名称   合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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