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不在家庭成员名下、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相应贷款不再计入贷款次数。该阶段性政策期限暂定至2026年6月30日。

二、优化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对经我市相关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C类及以上(省级及以上领军或顶尖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E类(高级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F类(优秀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等)、G类(基础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技师等)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放宽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的,对照人才层次较高一方就高享受。该阶段性政策期限暂定至2026年6月30日。

三、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对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曾发生过贷款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结合其信用综合评估情况,可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缴存人申请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账户留存金额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四、优化调整住房补贴提取管理政策。职工住房补贴余额不再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工可根据家庭住房消费需要,每半年一次自主提取使用住房补贴账户资金。

五、延续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委〔2023〕1号)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4月29日。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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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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