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湘风纪5月17日消息,2016年,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民政局下属机构社会救助局,因机构改革撤销。时任县民政局财务股股长的何艳,发现社会救助局对公账户并未注销,且里面还有2014、2015两年未发放的困难群众电费补助款420余万元,由此成了她一人随意掌控的“僵尸账户”。
图片源自网络 与新闻事实无关
茶陵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谭耀宇介绍,2017年3月,何艳为了给自己在某银行工作的外甥揽储,开具转账支票,将106万元从社会救助局对公账户转账至个人账户,随后又用此款购买了理财产品。“第一次‘伸手’,何艳其实抱有试探心理。她特意写了一个‘借条’,称此款为‘借款’,今后万一被发现,她以为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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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何艳观望了约2年时间。2019年,她从账户中转账20万元,甚至直接开具支票用于充值美容卡、房屋装修等个人消费。从2016年至2021年,何艳分9次转走账户内资金共计170余万元。2025年4月2日,何艳因贪污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贪污罪数额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
贪污罪的数额计算是将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从2017年到2021年,何艳分九次转走公款,不管每次转多少,只要她没有归还,这些钱加起来的总数就是她贪污的金额。就像小偷每次偷一点,偷的次数多了,累计起来的东西都算盗窃所得,不会因为分次就不算数。
(零度时评综合九派新闻、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更新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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