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回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消”:自身无付款义务,限制令已撤销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针对红塔证券(601236.SH)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限制消费令引发关注。

9月8日午间,红塔证券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发布题为《这家上市券商及总裁,被限高!》等相关报道,根据报道,公司在北京金融法院今年7月1日立案的(2025)京74执1145号执行案件中列为被执行人,且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公司核查,报道中提及的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7月1日立案的(2025)京74执1145号执行案件,系公司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潼骁投资”)相关仲裁引起。

根据仲裁结果,该案执行依据的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本次仲裁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损益及整体经营情况不构成影响。

红塔证券称,目前,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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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10

标签:财经   法定代表人   义务   证券   公司   日立   北京   法院   金融   案件   红星   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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