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施办法
9月25日,天津发布多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通知,办法中明确,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零门槛”先行许可给本市企业使用,双方事先约定合作模式、费用支付形式和节点、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约定采取“延期支付”“阶段性支付”或“收入提成”等方式支付费用。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探索“先使用后付费”机制和模式,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市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已获授权且有效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先使用后付费)本办法所称“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零门槛”先行许可给本市企业使用,双方事先约定合作模式、费用支付形式和节点、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约定采取“延期支付”“阶段性支付”或“收入提成”等方式支付费用。
第四条 (合同签订)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合作的,双方或三方应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成果类型、合作内容及形式、交付标准、费用支付时间与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条 (转化服务平台)拓展现有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服务功能,搭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转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转化服务平台”),实现科技成果、技术需求、对接活动、技术转移机构、金融产品等信息的展示、发布、查找。高校院所、企业可借助转化服务平台资源,自主开展对接或通过技术转移机构对接。鼓励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开展合作的项目在转化服务平台登记。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服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供需双方,在资源对接、知识产权、金融、法务、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技术转移机构促成高校院所、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根据促成技术合同中成果数量,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校院所、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转移机构为双方提供履约服务或担保责任的,根据促成技术合同中成果数量和技术合同到账金额等综合情况,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进一步支持。单个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相关保险、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为供需双方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支持金融机构在转化服务平台宣介展示相关产品,并通过持续丰富产品种类、降低保费等方式,吸引企业、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购买科技金融产品。视金融机构相关金融产品应用情况、风险分担情况等成果转化绩效,纳入我市成果转化后补助给予支持。
第八条 (深化合作)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先使用后付费”转化的成果,持续开展深入合作,联合开展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纳入我市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范围。
第九条 (失信惩戒)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金融机构等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财政补贴等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第十条 (协同推动)强化市、区协同,鼓励各区、各园区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及时解决机制探索中的具体问题,形成市、区联动良好局面,吸引科技成果区域内落地转化。
第十一条 (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更多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及时总结宣传典型案例、经验模式,积极营造成果转化良好生态。
各方在成果汇集、供需对接、合同签订等环节中,加强科技保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或我市出台新规定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我市新规定为准。
来源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更新时间: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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