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版《天津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定价目录(2018年版)》同步废止。
与现行定价目录相比,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01
结合市场化改革进程缩减部分定价范围
根据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市级以下电网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将“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放开普通道路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将“居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修改为“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放开有线电视入网初装费等其他有线电视相关收费标准。
02
增加并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及内容
根据国家对能源价格以及教育、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在定价目录中增加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等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明晰了车辆停放定价内容以及公办学历教育、殡葬服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具体定价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注脚中增加了市内消纳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成品油价格、托育服务价格、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等项目价格管理规定,使定价目录更加系统和完整。
03
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名称和目录结构
结合内容修订情况对水、电、气、热、住房及物业等领域定价项目名称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将教育收费项目按照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细化拆分;将原属于“交通运输”大类的天然气“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拆分为“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两个定价内容,共同纳入“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大类;将原属于“供排水”大类的“污水处理费”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大类。定价目录结构调整后可使定价项目分类更加清晰合理,相关表述更加规范、准确。
04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调整部分项目定价主体
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主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定价职能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主管部门”调整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主管部门”;将属于原国土房管部门定价职能的定价主体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价主体调整后可进一步增加部门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方便社会监督。
天津市定价目录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四、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六、托育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管理,授权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管理。
八、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的规定管理。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十、本定价目录中,市内六区指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和红桥区;环城四区指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法律法规赋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港保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的价格职责授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工作由上述地区管委会负责。授权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来源 | 天津市发改委网站
更新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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