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祝嘉忆
出租车作为城市“流动的名片”,其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不仅关系着乘客的出行体验,更是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深刻影响着公共服务的效能。然而有驾驶人却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最终被罚。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车行业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记者从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旨在通过剖析真实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增强出租车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情】
7月16日,海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12328投诉转办工单,反映平安区巡游出租汽车青BT***4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随即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和询问调查发现,7月16日6时10分,青BT***4驾驶人在平安区城区内招揽一名乘客前往西宁曹家堡机场,行驶过程中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向乘客收费10元,该驾驶人行为涉嫌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当事人马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第11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3项,依法给予当事人马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释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并依规收费,这是保障乘客公平消费权益的基本要求,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擅自与乘客议定费用即构成违规收费。本案中,当事人在运营过程中未启用计程计价设备,直接向乘客收取10元费用的行为,体现了其未遵守计价规范的违规事实,损害了乘客的公平消费权利。
该处罚针对此类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侵害乘客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作出,凸显了计程计价设备规范使用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强制性要求,通过惩戒纠正驾驶人的不规范操作,同时进一步明确计程计价设备在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中的法定作用,对引导驾驶人遵守服务规范、维护乘客消费权益和行业公平秩序具有实际意义。
【链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第48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编辑:张璐
更新时间: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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